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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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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2008 - 日志  
“家不是讲理的地方”之谬误

林宇丹

2008310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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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习惯性的错误思维:认为家庭成员都是自己人,越亲的人越没必要认真地分个对错。所以,所谓的“家不是讲理的地方”这句话就这样流行起来了,还成为众人认可的真理。

我是一向反对这种观点的。以前看到许多人在说“家不是讲理的地方”,我都没有认真辩驳,可能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太多吧,我也不想扫了大家的兴致,曾经我发过帖,表达过我的观点,所以一直以来看到这样的观点我只是抱着“阅过就过”的态度,今天没忍住,再次认真反驳一回。

我的目的是强调一点“家不是讲理的地方”听起来悦耳顺心,满有感情,但的的确确这句话害了不少人和事!!!希望持这种观点的人能提醒自己一点:我是否在人云亦云?我有没有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面对家庭矛盾,我自己当时又是什么感受?我的处置方法是否正确?家庭矛盾是否依然存在?在这些矛盾中的各方,获得的到底是快乐亲情还是委屈伤情?


一、家庭成员间,虽然不会因为一些争执而轻易地破坏感情,那是因为有着血缘关系以及长期以来的亲情维系着,而不是说亲人间就可以真的不讲道理地放纵自己的行为。夫妻床头打床尾和,父母儿媳打不走骂不跑。。。这些都是错误的。许多事发生后,虽然不会立时三刻让人感觉到伤害了感情,但这些事越积越多,最终才会有恶果。婚外情、婆媳结仇,都是这样得来的,还少吗?

二、在外头已经够累了,回到家里还要分个对错,没必要。。。真的没必要吗?感情能解决一切家庭矛盾吗?在外受气,回到家这个港湾还要受气,长此以往,谁能受得了?家里人就可以不讲道理地行事吗?家里在真的就没有道理立足之地吗?如果真是人人都这样想的,都甘愿在家里接受不公正对待的,那世上哪里还会有这么多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认为“家不是讲理的地方”的,显然是一种逃避矛盾的态度,而不是一个认真解决矛盾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有许多喊着“家不是讲理的地方”的人,正是抱着这种心态的。家庭矛盾中看似简单,其实要处理起来很复杂,要顾及到各方的情感和需求。许多人,尤其是赖人,他们不仅不会处理,还懒得学习如何处理,更懒得理这些事。正是这样,才导致婆媳关系恶化,有的甚至导致离婚收场。

家,真的不是讲理的地方吗???不要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独立的思维习惯和独立的判断。用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许许多多的家庭矛盾和纠纷,你看到的应该是:家不仅是需要讲理的地方,还是非常需要技巧地去讲理的地方!家里不是不需要讲理,而是会不会讲理的地方!

亲人间的矛盾,需要宽容对待,这是正确的,但绝对不能把宽容与不用讲道理等同起来,否则矛盾只能越积越多,越积越深。

要正确对待“家不是讲理的地方”这句话,无论是家里还是社会上,无论是对亲人还是朋友或是陌生人,人世间只要有道德这杆尺存在,就不可能不讲道理,家,也一样,一定要讲道理,只有讲道理的家庭,才能有幸福可言!!!

2008-3-10】| 作者:法治报小林 评论(0)  阅读(119)
上海锦江之星一年被九次追踪报道三:“锦江之星”连遭打砸的案外案
“锦江之星”连遭打砸的案外案
记者调查发现,场地租赁双方曾发生合同纠纷,“锦江之星”诉请获法院支持
上海法治报记者 刘海 林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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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fdaily.com  2008-2-19

 

  新闻背景
  
  去年11月14日,本报以“锦江之星华师大店1年被砸9次”为题,报道了位于本市中山北路3500号锦江之星华师大店被40多人袭击,他们在酒店砌墙、砸物、打人,造成锦江之星多达15名员工受伤,其中一名为该酒店施工的外单位民工被砖头砸中头部,送往普陀区中心医院抢救;记者通过调查获悉,类似这样大规模的砸物打人事件在1年中已经发生了9次之多,如果加上小规模的打砸事件那次数就要更多,锦江之星华师大店负责人杜先生说:“仅拨打110的次数,就有40多次!”


  本报报道这起事件后,市人大代表徐晓青表示:“应该通过合理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应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或意愿,绝不能采取暴力手段使得社会秩序遭受损失、公民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社会财产遭受损失。”


  去年11月13日,40多名男子手持铲刀、铁锹,冲进位于中山北路3500号的经济型宾馆“锦江之星”连锁酒店华师大店,用水泥在该店员工宿舍边上砌了一道墙,堵住消防通道。“锦江之星”工作人员劝阻时与这伙人发生纠纷,造成“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多达15名员工受伤。此前,“锦江之星”华师大店遭遇类似暴力已有多次。


  这次冲突经本报披露后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许多读者包括市人大代表在内要求“揪”出幕后主使,并表示疑惑,为什么“锦江之星”频频遭遇侵害?


  记者近日从多方面了解到,“锦江之星”华师大店频遭侵害期间,当事人之间曾发生过租赁合同纠纷,各方都通过法律途径诉至公堂,目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已终审了结。


  那么,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与侵袭事件有关联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签订合同引进“锦江之星”

 

  “锦江之星”华师大店所在地——中山北路3500号5号楼的占地面积为4210平方米,2005年1月17日,上海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灯具公司)取得这块场地的产权。该场地在半年后被上海利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驰公司)看中,利驰公司于同年7月12日和上海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块场地,并将之改造成经济型宾馆(后来该宾馆的名称定为“锦江之星”连锁旅馆华师大店)。


  在这份《租赁合同》中,照明灯具公司同意将中山北路3500号5号楼的物业、场地及附属设施租赁给利驰公司使用,用于改建成“锦江之星”。照明灯具公司拥有合法的产权与使用权。该公司在现有状况下的公用设施配套为:水(1000mm进水管径)、电(500KVA)、200立方米煤气表、排污、电话中继线等,合同约定将上述配套设施优先提供给利驰公司使用。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并就其他事项作出了具体的约定。


  合同订立后,照明灯具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利驰公司,双方于2005年12月2日签署了《房屋移交确认书》。在此之前,照明灯具公司形成《关于与上海利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将中山北路3500号5号楼改建为“锦江之星”连锁旅馆的决议》,该决议载明:为了盘活企业资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意将系争房屋与利驰公司合作引进“锦江之星”连锁旅馆。


  同年9月30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向利驰公司和照明灯具公司发出批复,批准上述合同项目。2月后,照明灯具公司向该部门提交了同意装修的意见书。至此,利驰公司开始对系争房屋按照“锦江之星”连锁酒店标准进行改建,同时将附属设施所占原房屋拆除重建,并开辟停车场。


  双方都按合同行事,似乎合作很顺利,但矛盾还是发生了。

  

 

  无法获得250KVA用电起争议

 

  据普陀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利驰公司进入上述场地后,照明灯具公司“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500KVA经营用电”,利驰公司多次与照明灯具公司协商,但没有结果。之后,利驰公司租赁了临时发电机,嗣后又向供电部门申请了250KVA的用电,获得了准许。


  合同中明明作出约定,照明灯具公司提供电(500KVA)的公共设施配套,但到真正实施时却变卦了,利驰公司认为照明灯具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照明灯具公司按约履行租赁合同,向利驰公司提供500KVA的经营用电。


  在争议发生期间,利驰公司承租房屋后,向照明灯具公司支付租金,遭到拒绝。据法院查明,利驰公司独立开设了银行帐户,将租金按时打入该帐户,并及时通知照明灯具公司领取,照明灯具公司接到通知,“因认为双方存在争议,故未予领取”。


  法院还查明,2005年9月29日,案外人上海弘源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源公司)获得系争房屋所在的中山北路3500号1—4及6号楼房屋的产权。


  那么,弘源公司和照明灯具公司又是什么关系呢?


  据查,2006年2月9日,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厦公司受让照明灯具公司62.13%的股权。合同中同时约定,广厦公司在受让股权的同时,必须同时收购弘源公司100%的股权。


  2006年2月9日,上海新工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上海照明灯具有限公司27.87%产权交易转让合同》,广厦公司受让照明灯具公司27.87%的股权。合同中亦同时约定,广厦公司在受让股权的同时,必须同时收购弘源公司100%的股权。


  如此可以明确,广厦公司现实际为照明灯具公司的股东,同时也为弘源公司的股东。

 

 

  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这起诉讼中,照明灯具公司认为,2005年9月,案外人泓源公司取得中山北路3500号1—4及6号楼房屋的产权,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人发生变更,利驰公司的改建行为侵犯了泓源公司的权利并引发了泓源公司诉利驰公司的侵权诉讼。有鉴于此,照明灯具公司无法提供约定的用电,故不同意利驰公司的诉请。同时,照明灯具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照明灯具公司还指责利驰公司“在改建过程中,在未通知照明灯具公司、也未征得弘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3号、4号房拆除,重新扩大搭建了5间房屋”,认为该行为“直接侵犯弘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遂引发了弘源公司向利驰公司主张侵权的诉讼”。该公司认为:“在此重大情势变更之下,照明灯具公司已无力再继续履行与利驰公司的租赁合同。”


  普陀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因差距较大,调解未成。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照明灯具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电义务,遂判决支持利驰公司的诉请,同时驳回了照明灯具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照明灯具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综合考量双方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以及弘源公司、照明灯具公司的企业改制情况,现照明灯具公司提出发生重大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照明灯具公司作为中山北路5号楼的产权人,且系合同的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用电,履行合同义务。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外调查  打砸事件是否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联?

  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告一段落,但萦绕在记者脑海中的疑问仍未消除。“锦江之星”华师大店遭受如此明目张胆的打砸袭击,是否和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有关联?


  在“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向记者提供的多张光盘里,记录有不少打砸发生时的现场录像和照片。在这些影像资料中,记者看到打人者多数为头戴橙黄色安全帽的民工,“锦江之星”华师大店负责人杜先生说:“这些都是当时为广厦公司的大楼进行施工的民工。”而记者在判决书中注意到,广厦公司是照明灯具公司和弘源公司的共同股东。打砸事件发生后,记者曾经采访广厦公司有关人员,但对方表示拒绝采访。


  昨天,利驰公司向本报发来传真,终审判决下达后至今已有一个月了,但“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到目前为止仍未获得500KVA的经营用电,也未恢复“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对公共场地的使用权,该店员工及宾客的车辆仍不能从大门通行。


  锦江之星华师大店的负责人杜先生告诉记者,近日,他们接锦江之星总部通知,要对该店的硬件设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杜先生无不担心地说:“此计划一旦实施,则本公司不得不将追加投资计入总投资额中,如此,对双方的相关赔偿谈判又会节外生枝,解决问题的难度将增加。”


2008-3-10】| 作者:法治报小林 评论(0)  阅读(141)
我看金莎VS斯琴格日乐的“泼妇门”

香港娱圈震惊华人世界,也震惊了我这个并不怎么关心娱乐圈的华人记者。对娱乐圈不太热衷的我,也开始关注起娱乐圈动态。“艳照门”的震荡尚未消失,“泼妇门”就似一股余震般向人们袭来,这回的震动来自内地,事件也是爆发于互联网,新秀歌手金莎在自己的博客里向她的前辈歌手斯琴格日乐“开炮”。

金莎不过位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上海歌手,相比斯琴格日乐来,说其为晚辈也是事实。斯琴格日乐是内地小有名气的内蒙歌手,二人不过是普通级别的艺人,甚至都还未能冠以明星的称号,充其量最多也只是准明星而已。许是我这个不太关心娱乐圈的人也听多了巨星级明星的PK事,看到这二位准明星间的一次拌嘴,也会被炒作出个“泼妇门”来,真个儿地吃惊了一把!

对金莎和斯琴格日乐都不了解,甚至没听过她俩的歌,这样也好,如同一张白纸一般,我可以最接近公正地从她们的“泼妇门”事件中去体会、感受和判断。

看着金莎在博客中的骂文,体会着人类某些本性带出的思维冲击:好胜好斗、报复欲强、不择手段、孤芳自赏、缺乏宽容、缺乏理智等行为习惯及思维模式……这一切在金莎的骂文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然而,她的不甘受欺、勇于反抗、积极维权的正面形象,同样也被金莎发挥得淋漓尽致、不折不扣,这点还是需要公正地加以肯定的。

二位准明星级的艺人,远不可能像张柏芝、钟欣铜等巨星们那样拥有大众的关注度和知名度,但一闹上互联网,在媒体哗众取宠的争相报道中,所谓的“泼妇门”便很轻易地诞生了!无论是艺人的自我炒作还是媒体的煽风点火,金莎和斯琴格日乐间的矛盾已经绝非拌个 嘴这么简单了,仅骂人这件事来说,金莎再怎么目中无人,作为前辈歌手的斯琴格日乐大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给予客观的点评,二人何必闹到最后被人骂成泼妇?

年轻的金莎,虽然敢于挑战前辈,但她是个没有急智的人。现场受辱后没能给予对方果断有效的反击,以急智取胜,只能呆在自己的博客“战壕”里奋勇作战,且手法也只停留在讽刺挖苦的原始手法上;最为失误的是,她拉上了“孙悦”和“金海心”这两枚“明星炸弹”为自己壮声势,在炸惨敌人的同时也把自己炸了个灰头土脸,最后落下个得理不让人的名声,付出了陪着敌人同归于尽的惨重代价。

公正地说,金莎作为尚未成气的歌手,在感觉受到不公正对待时能勇敢地反抗,这种不屈不挠的精神和勇气可嘉!斯琴格日乐作为前辈歌手,理应爱护晚辈,当出现矛盾时,理应高姿态用合乎情理的方式从容处置,显出自己的威严的同时,也能宽容地引导晚辈,用自己的人格魅力令对方不得不服气,可惜她的理智看来还不如年轻的金莎,落下个欺负晚辈为老不尊的负面形象。同是娱乐圈准明星,相煎何急!要炒作的,可以相互“揭发”对方的亮丽点,哪怕是你拍我吹地肉麻着炒作,也好过惨烈互殴成“泼妇明星”!

“泼妇门”诞生后,金莎的骂文一直挂她新浪的博客首页上,而期琴格日乐之后也通过媒体发布要与金莎对簿公堂的信息。在媒体大量转载报道之下,似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不少网民在网上恶骂这二位准明星。

关注“泼妇门”事件过程中,我在深思着一个问题:二位歌手不过是拌了几句小嘴而已,这种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最平常不过的事,如果我们与邻居、同学、朋友、同事间有纠纷冲突,我们会担心会遭受社会上的恶骂吗?因为一次平常的拌嘴,而将歌手打为社会最底层的“泼妇”,至于吗?!公正吗?!为何明星身上发生的事就会被无限放大?就因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吗?这是我深思的问题。

有一种普遍存在着的错误的惯性思维:公众人物应该为社会做好榜样,否则同样的错误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错误就被无限放大,性质在哗众取宠的炒作中发生质变,他们就应该给予从重从严的打击。然而,这种错误的惯性思维不仅是对艺人不公正,也是对对整个娱乐圈的不公平!

艺人不是教科书,他们不是教学工具,他们和我们一样需要不断受教育和学习的活生生的普通人!!!这个道理很容易被一些人所忽略,这些人属于性情中人,开心了就笑,气愤了就骂,他们不会理智地深思问题,人赞我赞,人骂我骂,缺乏独立思考的理性素养。

艺人的职责仅仅是给公众带来娱乐和艺术的享受,他们没有成为他人的好榜样的义务,也没有教育公众的义务。衡量艺人的道德标准应该和衡量普通人的一样,只有这样的标准才是公正公平的,只有公正公平的道德准则,该准则才是道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我们只有要求自身做得更好的义务,而没有要求他人做得比自己更好的资格。

“泼妇门”事件中的两位艺人毕竟没有犯下难以原谅的大错,但却受到网民们的谩骂和人身攻击。我要奉劝那些恶骂艺人的人:骂人是自身素质低下的直接表现,你们在指责他人素质下的同时,你们的素质可能还不如你要骂的人!二位歌手都不是民族败类或是十恶不赦的人,至少二位都献给了公众她们美妙的歌声,带给大众以娱乐享受。她们也是普普通通的人,都有着和我们一样的七情六欲。在人生阅历以及学识修为方面,她们同样需要学习的机会和成长的过程。做人还是厚道一些吧,多给她们点宽容和理解,让这件不光彩的“泼妇门”尽快地从公众的视线里淡掉、化掉,别再给已经不堪重负的娱乐界增加无谓的压力。我们少制造一个丑闻、少传播一个丑闻,就是对公众、对公共道德最大的贡献!

 


2008-3-10】| 作者:法治报小林 评论(3)  阅读(421)
我看“艳照门”

我看“艳照门”
林宇丹
2008年3月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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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打邓丽君、张国荣去世后,我似乎也非故意地远离了娱乐圈,从此对娱乐圈发生的事漠不关心起来,从那时开始,我对后生的明星们开始渐渐陌生起来,丢失了不少新明星们带来的享乐,却也多了不少清静。可这份清静如今被“艳照教父”陈冠希破坏得一干二净!“艳照门”像连环炸弹,还没来得及第一波震惊还未过,又要应付新一轮的更强烈的震惊。娱乐圈咋地了?我们的明星们到底都咋地了?当炸出新的爆炸过后,一连串香港名门旺族上流社会的人物浮现在无形的硝烟背里之后,我开始真的被“艳照门”吸引了:我开始关注香港警方及媒体监管的动作,我也想看看香港商界、政界的反应,我更关心香港民众能承受多少、他们最终能否爆发出觉醒后的吼声。我在思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中国传统的性道德理念、婚姻家庭观,在这一张张艳照面前会有什么样的改变和发展。

  “艳照门”绝非仅是一张张明星们的性生活照片这么简单,这些照片也正是一面面照妖镜,照出的不仅是一个个明星名人,最终照出的应该是人类道德观中的丑陋与落后、照出人类精神文明应有进程方向。

  因此,最近经常地有一个我的偶像在我眼前晃:李银河。于是我在新浪里搜索出她的博客,看到了她的《艳照事件》和《有性就不“清纯”了吗?》。还没打开这两篇博文,仅看到了这两个标题,我就很兴奋,因为我知道我又能爽爽地享受我的偶像带给我的那份快乐了!的确,没错,棒极了!李偶像每个字、每个句子都深入我心,字字句句都实实在在地在推动着性道德及人类精神文明的进程。

  写到这里,我发现我已经不必再写,因为该写的,李偶像都写过了。所以,我就省点力,照搬照抄她的文字过来做我这篇杂文的漂亮的结束语吧!

  李银河:“请问,谁说人有性行为就不清纯了?”、“人人都长了这样的器官,人人一生中都不免做爱,不是什么太大的罪恶。”——是的,性正常的人,才是正常人。

  李银河:“中国那些‘投诉和抵制’的网民则不同,他们认为做爱是件丑事,他们的逻辑是:既然你让人看到你出丑,你就不是好人了。”“那些‘投诉和抵制’的网友们,你们没做过爱吗?如果你们一方面自己也做,一方面认为这是一件丑事、坏事,你们的神经是多么分裂呀!”——还好!还好!我还算正常,没被炸晕,幸运!幸运!

  李银河:“我的第一反应是:受害人变成了罪人。这些艺人的隐私被人偷去传播,他们是这个事件的受害人呀!”——这是李银河的第一反应,有些人却是后来才会有这样的反应,但这些人还算幸运的,最不幸的是最后都反应不过来的人了!我很幸运,因为我从头到尾都在这个反应中。感谢上帝!阿门!

  李银河:“投诉和抵制背后的逻辑是:他们有性行为,所以不清纯了……”——是啊!那些指责他人不清纯的自以为最清纯的人,他们一边在指责他人不清纯,却一边不辞辛苦地苦苦寻觅那些未被处理过的“原汁原味”的艳照,不惜在BBS里,冒着电脑被病毒侵害的危险,跪求着向人乞讨着这些艳照!这些人,你们不扪心自问一番:你们清纯吗?!你们有那些被你们骂得体无完肤的明星名人们清纯吗?!你们到底有什么资格说“清纯”二字!!!

  最后,我还想看看沦陷在“艳照门”中的明星名人中,各自都如何应对,如何表现:有多少人被彻底打败;又有多少人坚强地站直了,勇敢地继续着他们的人生;还有多少人活得将更光彩照人!


2008-3-10】| 作者:法治报小林 评论(0)  阅读(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