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谷10年曝光800余次不倒引出公权力监管缺位的思考
本报记者 林宇丹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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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4日、15日本报相继以《绿谷:10年曝光800余次不倒》以及 《借用“药”字号屡做文章,“绿谷灵芝宝”阴魂不散》为题所作的报道刊出之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纷纷来电支持本报的舆论监督。
原陕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赵斯安因先后两次收受“绿谷”的前身――上海巨人集团出资、陕西省明德制药厂送上的现金共1.5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该案件透露出了“绿谷灵芝宝”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为此,记者在通过大量调查之后再次对该案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剖析。
★行贿获利官员落马
绿谷集团和西安绿谷制药公司的前身分别是上海巨人集团和明德制药厂,负责人都是吕松涛。他们为了加快办理“中华灵芝宝”、“灵芝片”、“灵芝胶囊”等5种药的批文,向当时身任陕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的赵斯安行贿。据有关文件显示,明德制药厂向陕西省卫生厅打报告申请“中华灵芝宝”陕卫药健字号的时间是1996年2月6日,陕西省卫生厅发文给予批准药号并同意生产的时间是同年2月16日,也就是前后仅仅相隔10天。期间,“中华灵芝宝”没有做过药理药性、毒理毒性和临床试验。
1998年2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赵在任陕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时,先后两次收受上海巨人集团出资、陕西省明德制药厂送上的现金共,1.5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绿谷”创造“奇迹”的法宝:变脸术+行贿
“中华灵芝宝”原本是一个保健品,通过不断改换名称和行贿改成药品“双灵固本散”,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2002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全部撤消“卫药健字”批文号,统一纳入“国药准字”文号管理。在该保健品大限到来前,“中华灵芝宝”顺利完成由“卫药健”向“国药准字B”的晋级成为具有药准字号的“双灵固本散”。
行贿案暴光后,绿谷又“主动”申请撤销药字号,将“双灵固本散”再次更名为“绿谷灵芝宝”,同一种产品,通过不断更名的手法演绎着传承了十年的“抗癌神话”。期间,据官方的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7月国家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以来,到2006年年底为止,双灵固本散列入国家级《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次数竟然高达800多次,创造了国内药品违法广告之最。但绿谷在800多次的处罚以及不断被媒体曝光的双重围剿下不仅毛发无损,而且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跻身“上海市工业集团五十强”的大型民营企业,不能不说是创下了一个“奇迹”。
据调查,通过十年的虚假宣传,绿谷灵芝抗癌产品的全国性知名度几乎已经达到了无人不晓的程度,该产品200克一盒,售价1590元,一般至少使用三个疗程,这就需要2.5万元左右。绿谷对外宣称,该药品年销售额超过8亿元。那么,绿谷又怎么会“主动”申请撤销“双灵固本散”的药准字号呢?记者通过调查获悉,2007年4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了一份急件,其(原文)内容是: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双灵固本散”有关事项请示的报告》(陕食药监字200712号)收悉。
鉴于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双灵固本散”申报中药保健药品整顿的临床试验资料存在不真实问题,该品种广告宣传内容超出已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根据该企业申请及你局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双灵固本散”2002B0798号药品批件,注销“双灵固本散”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428。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上述药品批件的原件交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双灵固本散”,召回已上市产品。
请你局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将本批复送达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并负责监督上述决定的实施,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2007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注销“双灵固本散”药品批准文号后,他们再生产、经营“双灵固本散”,该产品即为假药。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生产、销售假药责任,依法受到处罚。然而,虽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了“双灵固本散”药品批准文号,但绿谷再行“变脸术”,将“双灵固本散”更名为现在的“绿谷灵芝宝”。新装上市的“绿谷灵芝宝”的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上仍旧延袭双灵固本散的功效宣传,“西安绿谷制药”生产的“绿谷灵芝宝”依然在号称能够“彻底改变肿瘤患者命运”的欺骗中非法谋取暴利。
由于厂家在各种资料中均宣称其抗肿瘤效果非常好,因而肿瘤患者中知道此药的人极为广泛,几乎达到了无人不知的地步。“中华灵芝宝”从1996年问世至今,在全国的消费者已经超过了120万人。在浙江,他们设立的康复咨询中心遍及温州、丽水、宁波、舟山、绍兴、台州、温岭、金华、义乌、衢州、嘉兴。绿谷在运用行贿和“变脸术”大把捞钱的过程中,虽然不断被行政部门查处,被多家媒体曝光,但其仍然通过“变脸”大把捞取癌症病人的救命钱。一个保健品,骗了无数处于癌症威胁中的苦难者;10年来,大批全国各地患者的投诉信不断寄往有关部门和媒体,不少领导也曾批示查处,但上海绿谷“岿然屹立”了10年至今不倒,业内人士无不“佩服”绿谷的“公关能力”堪称一绝。
★有法可依却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中国卫报》这是上海绿谷集团自己办的报纸,专门分发给患者。在这张“报纸”上,既没有国内统一刊号,也没有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企业内部刊号。按相关出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刊号的即为非法出版物。此外,绿谷公司在浙江分发的内部编印的非法刊物还有《抗癌周刊》、《东方健康抗癌特刊》、《生活与健康》报等。
尽管“绿谷灵芝宝”的“神奇性”遭到了《人民日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的质疑,但其依然招摇过市,而药监部门却对此束手无策。杭州市药监局稽查支队副队长陈华勇无奈地表示,药监部门只能监督,至于取缔或者处罚要靠工商部门来管,因为药监局目前并没有执法权。那么有执法权的工商部门又是如何看待“绿谷灵芝宝”的种种举动?“我们只能事后处罚,目前对于此类违规广告缺乏必要的前期监管。”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表示,此前也曾对绿谷公司处理过多次,但是收效甚微。
我国法律难道真的对虚假广告没有有力的制裁规定吗?记者通过调查,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及三十九条等规定中,都找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然而,在这些法律面前,为何公权力部门却不能发挥其有效的监管职能?对此,记者采访了刑法学家及社会学家。
★刑法学家:应当追究绿谷的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依据虚假广告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绿谷集团被主管行政机关被通报21次,且涉案数额巨大,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完全应该的。
虚假广告罪,是一九九七年《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其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本罪具体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通常是指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沈亮强调说:“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绿谷集团因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查处800余次,涉案金额巨大,理应追诉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社会学家:虚假宣传本身就是恶性肿瘤
著名社会学家顾骏教授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虚假广告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和罚则,对“绿谷灵芝宝”现象的监管和惩处并非无法可依。“绿谷灵芝宝”之所以能屡败屡战十年屹立不倒,谁是其背后的支持者和保护伞?他们用暴利收买创造暴利的条件,让我们的公权力形成“空转”、苍白和无奈,让我们处于苦难中的百姓更加受苦受难,可以说,“绿谷灵芝宝”现象本身就是一个恶性肿瘤,供养该毒瘤的是体制中腐败的基因。谁来治理“绿谷灵芝宝”这个毒瘤?谁来斩断供养毒瘤的基因?这是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深思的问题。
★人大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尽快依法有所作为
市人大代表厉明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绿谷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相关部门理应切实地履行起依法执政的职责。“绿谷”虚假广告宣传现象已经引起人大的高度关注,必要时人大会启动监督机制,敦促相关职能部门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彻查。
【2008-1-22】| 作者:法治报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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