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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去年11月14日,本报以“锦江之星华师大店1年被砸9次”为题,报道了位于本市中山北路3500号锦江之星华师大店被40多人袭击,他们在酒店砌墙、砸物、打人,造成锦江之星多达15名员工受伤,其中一名为该酒店施工的外单位民工被砖头砸中头部,送往普陀区中心医院抢救;记者通过调查获悉,类似这样大规模的砸物打人事件在1年中已经发生了9次之多,如果加上小规模的打砸事件那次数就要更多,锦江之星华师大店负责人杜先生说:“仅拨打110的次数,就有40多次!”
本报报道这起事件后,市人大代表徐晓青表示:“应该通过合理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应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或意愿,绝不能采取暴力手段使得社会秩序遭受损失、公民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社会财产遭受损失。”
去年11月13日,40多名男子手持铲刀、铁锹,冲进位于中山北路3500号的经济型宾馆“锦江之星”连锁酒店华师大店,用水泥在该店员工宿舍边上砌了一道墙,堵住消防通道。“锦江之星”工作人员劝阻时与这伙人发生纠纷,造成“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多达15名员工受伤。此前,“锦江之星”华师大店遭遇类似暴力已有多次。
这次冲突经本报披露后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许多读者包括市人大代表在内要求“揪”出幕后主使,并表示疑惑,为什么“锦江之星”频频遭遇侵害?
记者近日从多方面了解到,“锦江之星”华师大店频遭侵害期间,当事人之间曾发生过租赁合同纠纷,各方都通过法律途径诉至公堂,目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已终审了结。
那么,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与侵袭事件有关联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签订合同引进“锦江之星”
“锦江之星”华师大店所在地——中山北路3500号5号楼的占地面积为4210平方米,2005年1月17日,上海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灯具公司)取得这块场地的产权。该场地在半年后被上海利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驰公司)看中,利驰公司于同年7月12日和上海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块场地,并将之改造成经济型宾馆(后来该宾馆的名称定为“锦江之星”连锁旅馆华师大店)。
在这份《租赁合同》中,照明灯具公司同意将中山北路3500号5号楼的物业、场地及附属设施租赁给利驰公司使用,用于改建成“锦江之星”。照明灯具公司拥有合法的产权与使用权。该公司在现有状况下的公用设施配套为:水(1000mm进水管径)、电(500KVA)、200立方米煤气表、排污、电话中继线等,合同约定将上述配套设施优先提供给利驰公司使用。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并就其他事项作出了具体的约定。
合同订立后,照明灯具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利驰公司,双方于2005年12月2日签署了《房屋移交确认书》。在此之前,照明灯具公司形成《关于与上海利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将中山北路3500号5号楼改建为“锦江之星”连锁旅馆的决议》,该决议载明:为了盘活企业资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意将系争房屋与利驰公司合作引进“锦江之星”连锁旅馆。
同年9月30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向利驰公司和照明灯具公司发出批复,批准上述合同项目。2月后,照明灯具公司向该部门提交了同意装修的意见书。至此,利驰公司开始对系争房屋按照“锦江之星”连锁酒店标准进行改建,同时将附属设施所占原房屋拆除重建,并开辟停车场。
双方都按合同行事,似乎合作很顺利,但矛盾还是发生了。
无法获得250KVA用电起争议
据普陀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利驰公司进入上述场地后,照明灯具公司“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500KVA经营用电”,利驰公司多次与照明灯具公司协商,但没有结果。之后,利驰公司租赁了临时发电机,嗣后又向供电部门申请了250KVA的用电,获得了准许。
合同中明明作出约定,照明灯具公司提供电(500KVA)的公共设施配套,但到真正实施时却变卦了,利驰公司认为照明灯具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照明灯具公司按约履行租赁合同,向利驰公司提供500KVA的经营用电。
在争议发生期间,利驰公司承租房屋后,向照明灯具公司支付租金,遭到拒绝。据法院查明,利驰公司独立开设了银行帐户,将租金按时打入该帐户,并及时通知照明灯具公司领取,照明灯具公司接到通知,“因认为双方存在争议,故未予领取”。
法院还查明,2005年9月29日,案外人上海弘源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源公司)获得系争房屋所在的中山北路3500号1—4及6号楼房屋的产权。
那么,弘源公司和照明灯具公司又是什么关系呢?
据查,2006年2月9日,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厦公司受让照明灯具公司62.13%的股权。合同中同时约定,广厦公司在受让股权的同时,必须同时收购弘源公司100%的股权。
2006年2月9日,上海新工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上海照明灯具有限公司27.87%产权交易转让合同》,广厦公司受让照明灯具公司27.87%的股权。合同中亦同时约定,广厦公司在受让股权的同时,必须同时收购弘源公司100%的股权。
如此可以明确,广厦公司现实际为照明灯具公司的股东,同时也为弘源公司的股东。
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这起诉讼中,照明灯具公司认为,2005年9月,案外人泓源公司取得中山北路3500号1—4及6号楼房屋的产权,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人发生变更,利驰公司的改建行为侵犯了泓源公司的权利并引发了泓源公司诉利驰公司的侵权诉讼。有鉴于此,照明灯具公司无法提供约定的用电,故不同意利驰公司的诉请。同时,照明灯具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照明灯具公司还指责利驰公司“在改建过程中,在未通知照明灯具公司、也未征得弘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3号、4号房拆除,重新扩大搭建了5间房屋”,认为该行为“直接侵犯弘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遂引发了弘源公司向利驰公司主张侵权的诉讼”。该公司认为:“在此重大情势变更之下,照明灯具公司已无力再继续履行与利驰公司的租赁合同。”
普陀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因差距较大,调解未成。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照明灯具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电义务,遂判决支持利驰公司的诉请,同时驳回了照明灯具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照明灯具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综合考量双方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以及弘源公司、照明灯具公司的企业改制情况,现照明灯具公司提出发生重大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照明灯具公司作为中山北路5号楼的产权人,且系合同的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用电,履行合同义务。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外调查 打砸事件是否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联?
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告一段落,但萦绕在记者脑海中的疑问仍未消除。“锦江之星”华师大店遭受如此明目张胆的打砸袭击,是否和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有关联?
在“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向记者提供的多张光盘里,记录有不少打砸发生时的现场录像和照片。在这些影像资料中,记者看到打人者多数为头戴橙黄色安全帽的民工,“锦江之星”华师大店负责人杜先生说:“这些都是当时为广厦公司的大楼进行施工的民工。”而记者在判决书中注意到,广厦公司是照明灯具公司和弘源公司的共同股东。打砸事件发生后,记者曾经采访广厦公司有关人员,但对方表示拒绝采访。
昨天,利驰公司向本报发来传真,终审判决下达后至今已有一个月了,但“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到目前为止仍未获得500KVA的经营用电,也未恢复“锦江之星”华师大店对公共场地的使用权,该店员工及宾客的车辆仍不能从大门通行。
锦江之星华师大店的负责人杜先生告诉记者,近日,他们接锦江之星总部通知,要对该店的硬件设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杜先生无不担心地说:“此计划一旦实施,则本公司不得不将追加投资计入总投资额中,如此,对双方的相关赔偿谈判又会节外生枝,解决问题的难度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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