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盲童”案昨宣判
“早产儿失明讨说法四年无果”追踪报道
上海法治报记者 林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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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人称为 “人工盲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官司,昨日在拖了4年之久后终于得到一审判决。案件的当事人即是本报于2007年6月8日“早产儿失明讨说法四年无果”一则报道中的受害者雯雯。
事件回放
医院过失导致女童双目失明
2003年2月18日,雯雯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里出生,因雯雯是体重1100克的早产儿,也是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以下简称“ROP”)的高危者。雯雯出生后即被送入新生儿科,置于培育箱内救治,在44天的培育期内,医院给雯雯吸氧达200余小时,而过量吸氧是诱发“ROP”的因素。雯雯住院治疗50多天后出院,医院在整个诊疗期间,均未对雯雯的眼睛进行眼科的常规检查,致使雯雯丧失了对“ROP”完全可能治愈的最佳救治时机;在雯雯出院时,医院也未对雯雯的家长就包括“ROP”在内的疾病预防事宜进行过的任何告知和要求随访,再次令雯雯丧失了救治“ROP”最后的机会。待雯雯的父母无意中看到电视台播出的有关外地“ROP”患儿的新闻时,他们才联想到雯雯,急送医院检查后发现雯雯早已双目失明,并且已经失去任何救治的意义,她将终生在黑暗中度过。
维权路上遭遇 “鉴定盲区”
2004年初,雯雯的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向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索赔残疾生活补助费50万元(以50年计,每年赔偿金为1万元)、盲人特殊教育费6万元、照料费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赔偿金总额为77万余元。
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委托黄浦区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同年5月24日,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是:二级甲等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鉴定报告说:雯雯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诊治过程中,对用氧的指征及用氧过程中的监测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记录和反映。在住院50余天中未对其做眼底检查,出院时也未告知随访,对可能出现的后果缺乏认识。由于雯雯为极低体重儿、早产儿,本身存在可能并发ROP的高危因素,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综合鉴定组专家意见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轻微责任。
鉴定结果让雯雯的家人无法接受。他们向上海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在抽签决定鉴定小组成员之前,吴家提出要求被告上级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专家回避的要求,该要求遭到院方的反对,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第二次的鉴定就搁浅了,这一搁就搁了3年多,直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医学会才通知法院,因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故决定对该案终止鉴定。法院在接到该通知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很快做出判决。
院方轻微责任鉴定结果未被法庭采用
昨日下午2时,黄浦区法院对该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在用氧的及用氧过程中的监测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记录和。在余天中未对原告雯雯做眼底检查,出院时也未告知随访,对可能出现的后果缺乏认识,因而使原告丧失了在出生后四周到六周的这一最佳“时间窗”内通过手术而避免失明的时机,而且如能对原告定期的眼底检查,也能预防原告作为极低体重儿、早产儿,本身存在可能并发“ROP”的高铖因素,同时考虑到该起事故发生在卫生部颁发关于早产儿吸氧要进行眼底检查的操作规范之前及被告本身无眼科检查专业设备和缺乏眼科专业人员的客观事实,确定被告在该起医疗事故中应负主 要责任,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90%赔偿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赔偿原告雯雯残疾生活补助纲费22686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207.20元,陪护费1620元,赔偿总额为253692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510元,被告承担10000元;医疗事故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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