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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6日 - 日志  
  CLY家的住房值300万 2008-4-16
        又找到一篇帖子,当然还是仅供参考。

        估计很多人不知道上海市委书记CLY家住在哪里,我也不知道。不过,我知道CLY的父母曾住什么地方,CLY一家兄弟几个过去如何如何……也许有人说:“切!吹牛吧,这种事情你也知道?”
  
  我确实知道。我大学的室友“老三”一直吹嘘自己家和CLY的父母是多年的老街坊,他们家大约从五十年代开始就住在南京路、靠近凤阳路的一条弄堂里,旁边就是上海有名的“王家沙”。那时候上海老房子里面邻里关系很和睦,谁家包了馄饨什么的,会给邻居们挨家挨户送上一碗,跟现在单元式住房的情况完全不同。当然,谁家来了亲戚、有几个子女、在什么单位工作、甚至恋爱进展什么的极为“隐私”的情况,相互之间也一清二楚。因此,我们寝室的“卧谈会”有很多时候就是在听“老三”吹当初如何如何。
  
  也许是虚荣心在起作用,虽然我们的“老三”从来也没沾过老陈家什么光(小时候吃的馄饨当然不算),但他一直是CLY的坚决拥护者。新闻里面说到CLY访贫问苦什么的,我们哥几个往往嗤之以鼻,认为无非是当官的作秀,“老三”常常会为此跟我们急,强调CLY确实不错,还要我们举例子,说是省部级高官里面像CLY这样陪孤老吃年夜饭“作秀”连作十几年的还真找不出来。久而久之,我们就戏称其为“陈小三”了。
  
  前些天,“陈小三”突然不爽。忙问其故。“陈小三”恨恨地说,现在网上什么东西都有,比如,看到一条传闻,说CLY的父母最近花300多万在新天地弄了一套豪华住房……我的天。300多万,CLY的父母应该是退休的工薪阶层吧,居然也能拿出这么多钱?我们一下来劲了,纷纷追问是怎么回事。“陈小三”丢下一句话:“胡说八道”。然后倒头便睡。可是,一屋子人岂甘善罢,一涌而上,将其揪起,大有不说明白誓不罢休的味道。
  
  “陈小三”果然是爆料多多。据他家长辈说,老陈家的房子大概是五十年代分配的,住了几十年。他家人多,房子也不小,三大间,旧里公房,落地钢窗,好象有140多平方米。CLY一直住在这里,直到读大学,离开上海。老陈家好象是知识分子,过去,戴帽子、抄家、挨斗什么的,他家也没少受折腾……
  
  后来老陈被平反了,但触景生情,在老房子里住着总是心情压抑。老陈希望换换环境。CLY那时已经当了不小的官,一直要家里人理解,要“低调”,听说家里兄弟还有跟他翻脸的,说是你当官我们非但沾不到光,连过普通人的生活都怕人说三道四?做生意不行,那就不做,现在连换个住的地方也怕别人说?
  
  到了1998年,老陈家终于搬走了,他们拿南京路的旧里置换了在顺昌路(新天地旁边)的新房。据说,这处房子,面积比旧里房子还小了七平米,大约是138平方米。但换环境的心愿总算是达成了。没想到,两年之后,开发商相中了这附近的旧里,搞了一个“新天地”,声名远扬。从此,附近房价暴涨,算算价钱,老陈家的房子也就成了300多万了。
  
  原来如此。这网上的新闻也太离谱了。七年前的事情,搬到了现在;置换来的房子,变成花钱买来的了。靠。难怪“陈小三”如此不爽。
  
  “陈小三”说,其实,老陈家即使不搬,现在南京路的房子也值300万了,他们搬家其实并没赚到什么。这话我信。我认识一个知名的漫画家,在淮海路弄了一个旧里的房子,现在有人花四百万,他都不愿意卖呢?!
  
  这段东西,信不信由人。有好事者,不妨去问问CLY家当年的邻居街坊。
  作者:海老龟 评论(1)  阅读(118)  
  CLY案是冤假错案? 2008-4-16

       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劲爆帖子《CLY案是冤假错案》。究竟是罪有应得还是冤假错案?我是越搞越糊涂了。反正本着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原则,姑且把这篇奇文转载在此。
         该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本人意见。找到这样一篇奇文不容易,很多网站都将它删了,但愿这里的网管网开一面。

陈良宇案是冤假错案

        根据媒体报道,上海社保基金的决策人陈良宇最近在天津出庭受审。陈良宇被控犯有三宗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中受贿四项,总计受贿金额人民币239万余元;滥用职权为两项;玩忽职守一项。

        三项罪名一直受到网友们的批驳。

关于受贿239万罪:

1.指控陈良宇受贿额最大的,占受贿总额239万余元大约四成的是指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93万元。这93万元成了陈良宇最大的一笔受贿额。

        这一笔所谓陈良宇最大的受贿金额其实并不成立。因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是四十年代美国留学生。回国后他把自己在浙江宁波老家的房子卖掉,另外在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买了一套豪宅。但是在四人帮时期,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的美国留学经历成了“美国特务嫌疑”,南京路上的豪宅也被没收,一家人被赶到凯司令食品厂生产车间楼上陋居。后来虽然平反并落实了政策, 但是南京路上这套豪宅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没有归还。其实陈更华的这套豪宅本来就是自己钱买的,产权很清楚。应该归还给陈更华的。共产党暂时没有归还陈更华的这套豪宅,是欠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一套豪宅。

        陈良宇当上市长,市委书记,并没有动用职权名正言顺为自己父亲落实政策要回豪宅。

        吴明烈任职的新黄浦集团成立于1994年6月,其前身脱胎于上海市黄浦区房产管理局,是上海第一家由原区房管局改制而建立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吴明烈了解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在四人帮时期失去豪宅的冤情后,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这情有可原,怎么能算成陈良宇最大的一笔受贿呢?

2.指控陈良宇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任副总经理,获取“薪酬”并且用公司信用卡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这35。2万元也被指控属于陈良宇“受贿”“索贿”。理由是陈维力并不实际上班。

但是去年中共报纸不是这样说的。去年中共报纸批判陈良宇说,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在申花俱乐部工作,一杯茶,一张报纸,脚翘翘,照样领取一份工资。当时还有网友庆幸,高级干部子女中总算还有甘心领一份死工资的,不像胡海峰,动辄几十亿政府采购;也不像温云松,动辄就是平安保险几十亿。

        原申花足球主教练徐根宝曾写过一本书《风雨六载》,里面写着:申花在社会上公开招聘领队,主考官就是孙春明副总经理或者陈维力副总经理,考题诸如“如果球星违反纪律,你如何去做工作?”等等。幸亏有徐根宝早年写的书在,证明陈维力在申花足球有做工作的。

        现在突然变脸,说这几年工资以及花费总共35.2万元要算成陈良宇的贪污款,是不是实在找不到陈良宇的贪污受贿罪证,只好把陈良宇的儿子的那份工资也来凑数啊?

3.指控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陈良宇的妻子黄毅玲不干活而得到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把这43万元算成陈良宇的受贿额。

        首先,十年的工资才43万, 还不够买半套房子。 平均每月三千多. 还不到普通白领的收入的一半。这样的高干太太是值得尊敬的, 陈和她如果想找一份月薪十万八万的工作易如反掌. 相比胡的子女和温的老婆, 陈良宇太太是他们学习的榜样.

        其次,既然陈良宇的儿子,别人(共产党媒体和申花前教练徐根宝)说有工作,而可以一口咬定没工作,那么陈良宇的妻子也可以一口咬定没工作。有说服力吗?

        第三, 说不出邱长清和陈良宇之间存在非法利益交换协议, 凭什么说陈妻工资属于陈良宇的受贿款?

4.指控陈良宇的妻子和儿子的国外旅游款34。2万元被公费报销了,要算成陈良宇的受贿款。

        这怎么能算做陈良宇的受贿款?全国每年大约几百万人公费旅游,少说也有几百亿公费旅游款吧。见过谁把公费旅游款算成贪污受贿款了?怎么唯独陈良宇妻子儿子公费旅游款要算贪污受贿款了?

        再说,如果陈良宇的妻子儿子公费旅游款要算作贪污受贿款,那么胡海峰是不是也要比照办理?胡海峰回泰州老家扫墓,竟然出动一千多个公共安全专家开道保护。这一千多个公共安全专家吃喝拉撒的费用,通讯交通和设备的费用,需要多少纳税人的公币?也要算贪污受贿吗?

5.所谓“陈良宇接受港商杨崧才五次行贿,共23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上海闽江饭店的项目上获得利益。”

        杨崧才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到上海发展的港商之一。当时因为系统过滤词刚过,中国面临国际制裁,在世界上空前孤立, 因此国家规定对来中国投资的商人给予厚待。陈良宇照办了,这有错?

        在西方国家,商人向政客捐款赠款是合法的。市长为商人提供利益也是可以的。甚至一个市长批准把农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只要经过正当程序,就是合法的。既然陈良宇厚待杨崧才本身合法,符合当时政策,就不存在非法利益交换协议。没有非法利益交换协议,就不能认定陈良宇接受杨崧才的馈赠属于贿赂。

        可见扣在陈良宇头上的所谓“受贿”折合人民币239万元, 全部都是无稽之谈。

       下面再谈谈扣在陈良宇头上的两项滥用职权罪。

        一是违规挪用社保资金10亿多元贷款给张荣坤,让其收购上海城投总公司欲出手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权,而张荣坤以现金10.15亿元加承债21.92 亿元的代价,接手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路权。二是违规挪用社保资金10亿多元贷款予中央人民日报集团所属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

        所谓挪用社保资金,实际上是正常投资。根据报道,社保资金贷款给沸点和人民日报所属华闻集团的利率大大高于投资于国库券或者存银行的收益。

        1998年, 面临亚洲金融危机,周边国家货币争相大幅度贬值,中国国内物价,商品价,房价普遍大幅度回落。国家在面临通缩的情况下,出台一个规定,规定社保基金一个投资范围,社保基金应当投资于国库券或者存银行。根本目的是为了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因为在通缩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不仅是安全,而且也增值。

        几年以后情况改变。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通缩不再威胁中国。通货膨胀开始抬头。直到后来通货膨胀率高企,大大高于国库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原先通缩时期规定的投资范围,在通胀时期显然不适应了。如果基金一味按照通缩时期制定的投资范围去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那么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远远低于通货膨胀所造成的购买力损失,实际上是负利息,社保基金就会贬值,无法应付对社保基金需求的增加。

        陈良宇看到了这一点。他也在想办法让社保基金增值。他把基金贷款给江苏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按照媒体报道的,放贷的年利率为6。8%左右,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的收益。因此从经济效益上来说,是好的。具体价格上,在国有资产改制的过程中,我们见多了几十亿的国资才卖几亿,几亿的国资才卖几千万甚至几百万。像这样十三亿的资产能买到十亿的,算高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一直按照邓小平和江泽民的改革开放路线走,摸着石子过河,大家都在探索改革的路子。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也是各地在探索的。像陈良宇这样重视基金的盈利,放贷的年利率为6。8%左右,高于国库券和存银行的利息,也是对基金运营的一种探索。既然陈良宇放贷的收益较好,谈何滥用职权罪?

        显然,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适应陈良宇。

        还给陈良宇扣了一个“玩忽职守罪”。这个“玩忽职守罪”,是指陈良宇利用职权,助其弟弟陈良军从土地交易中获得暴利。在陈良宇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对此一时争执不下。此时,陈良宇主动对律师说:“你们别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陈良宇涉案证据,是他说过“按政策办,严把关”。这么一句“按政策办,严把关”的话就能往“玩忽职守罪”上面套,也太牵强了吧?

        打着办案的旗号,一个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就突然被“双轨”,失去了人身自由。如果连政治局委员也丝毫没有人权可言。那么在标榜的“和谐社会”里, 普通中国人的人权完全可以想象!

  作者:海老龟 评论(2)  阅读(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