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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其企业性质如何确定?
世界上有“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吗?网友们一定认为我是个白痴说臆语。我195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不是白痴,说的也不是臆语。安阳市有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因此办这个企业的个体户被判了受贿罪,处以10年徒刑。事情经过13年了,个体户向安阳市中级法院就是问不出,他办的企业是谁投的资,这不是怪事吗?个体户刑满释放后,其企业的土地、楼房等全部财产被法院拍卖罄尽。就因为这个企业是“没有投资方的企业”,法院“无须”进行破产、清算等法律手续。
卢玉彰于93年分流下海,自筹资金3.5万元办了“青年信息中心”,从家拿了1.5万元买了一台微机作固定资产,从他同学的经编分厂借2万元作流动资金。区法院对经编分厂宋悦晨厂长的[调查笔录]记载,卢93年办中心借的2万元,94年既已还清该厂。安阳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信息中心注册时,其2万元注册流动资金是从经编分厂借来的,卢玉彰个人未投入一分钱”。“卢未投入一分钱”,注册资金是谁投入的?
97年11月卢判刑入狱后,对此问题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由于未经中院再审和省高院的审理,最高法院不受理我的申诉。我向当时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出示市中级法院判决书,问李庭长,中院判决,卢借钱、还钱,不是卢的钱,是谁的钱?为此该庭立案后,于98年2月下达了[(1998)刑监字第5号函],指示河南省高级法院查处此案,省高院指令市中院重审此案。安阳市中级法院不理最高法院的指示函,下裁定书,驳回我向最高法院的申诉。
94年卢盖家属楼,区法院初审判卢盖楼系“自负盈亏经营”,但认定“自负盈亏经营,改变不了企业性质”。因为卢办证时办的是挂靠在市二轻团委,领了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卢自负盈亏经营,不是从事公务,也不犯受贿罪,这与原营业证的个体性质无关,市中院对卢的上诉不进行开庭审理,即作罪刑的判决。
刑法的出发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市中院不执行。
卢盖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在与卢鉴定施工合同后,付其中介人赵鸿兴8万元现金好处费,赵说他给了卢7.5万元好处费。赵说给卢钱,没有任何证据,区法院开了两次庭,法院不在法庭出示赵的任何证据,对证据不在法庭辩认,不质证。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即认定卢得了赵的7.5万元。13年了,卢向中级法院要不出中心是谁投资问题的答复,要不出他得7.5万元证据。市中级法院清楚,如认定中心两万元注册流动资金是谁投入的,中心的企业性质既是个体,如向赵追要证据,此案即不成立,就不能判卢受贿罪。
再说一遍,我不是白痴,说的也不是臆语,仅写此文,供网友“疑义相与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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