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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引发血案? ——上海袭警血案初评 元 三
上海袭警案凶手租车被冤偷车 曾向警方索赔。上海袭警案凶手杨佳在07年10月曾租用一辆自行车代步,不料被闸北分局以涉嫌偷盗自行车名义审查。其后,杨佳多次控告闸北分局,索赔未果。
最新案情
中国经济网7月3日报道,7月1日上海发生的恶性袭警案又致一民警伤重不治。目前此次事件已导致6名公安民警牺牲,3名公安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受伤。目前相关受伤的民警依然还在治疗,犯罪嫌疑人杨佳涉嫌犯罪的动机,警方正在做进一步的审查。
“目前情况是受伤的民警正在治疗,对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犯罪的动机警方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在7月2日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陈启伟说。
陈启伟并没有透露过多的信息,“如果媒体想了解进一步情况的话,你们可以留意中国政府上海门户网站以及市公安局网站,市公安局会在第一时间将相关的新闻在网站上面公布。”
犯罪动机
凶手租车被冤索赔 ,警方“态度不好”惹祸?
此前,上海市公安局在其网站上对此事做出官方通报称:“据杨某交代,其对2007年10月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审查一事不满,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
据一名知情人透露,2007年10月国庆期间,杨佳到上海游玩期间曾租用当地一辆自行车代步,不料被闸北分局以涉嫌偷盗自行车名义审查。据了解,杨佳租用的自行车为“黑车”,是被人偷盗后转卖的车辆,作为一名普通租用者,杨佳与其并无瓜葛。
杨佳索赔3万元人民币,未果。此后,双方在赔偿的具体金额上不断协商,闸北分局最后同意的金额为1.5万元,“可能是在态度上有一些不太好”,这位知情人说,这才引发“报复”动机。
但从前晚7时许,说“歹徒为报复民警,实施行凶行为”的上海市公安局官方通报已从网站上撤下,此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此事件的通报均未再出现“报复行凶”的字眼。
对此,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助理房杰表示,公安局领导再三考虑,认为这是该男子的个人供述,警方还没有调查查证,待进一步调查确定后会发布最近的消息。
初窥教训
笔者认为,如果因为受冤而报复行凶说成立,起码有三条血的教训要汲取: 一、 冤案闯大祸。执法要公开、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防冤假错案。这是新中国的司法大方针。可是有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于此,造成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可怕,但由冤假错案引起的连锁反应更可怕。历史上的《窦娥冤》《况钟的笔》千古流传。远的不说,近来一些群体闹事事件,如瓮安事件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假借莫须有的冤假错案名义煽动群众挑起的。真的冤假错案会引起社会地震,这是确定无疑的。 二、 态度引爆剂。人民司法为人民。公、检、法执法人员态度要好,这是起码的要求。特别是已发现办错了案,冤枉了人,还要“态度不大好”,或者“大不好”,轻者被当事人唾弃;重者引发当事人的报复心理,铤而走险。司法人员的不良态度,就等于是社会矛盾的引火线。这个所谓的“偷车案”,若办案警员有上海二中院袁月全那样的好态度,是绝不会引发血案的。 三、 “无罪推定”好。我大学读法律系时,教科书上把“无罪推定”说成是资产阶级的司法 原则,被批判。主张我们司法界奉行“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为有罪的情况下,应推定他是无罪的。按 照这一原则,如果要处罚某人,必须证明他确实有罪;不能证明时,则为无罪。“有罪推定”——则与此相反: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的情况下,亦作为罪犯对待。封建社会中,普遍实行这一原则。这样,逼供讯就来了,冤假错案就大批出现了。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敦优孰劣,一目了然。“无罪推定”不是资产阶级司法的专利,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成果。 我呼吁:应把“无罪推定”堂而皇之地写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刑事法律的旗帜上。善莫大焉! (作者为解放日报资深记者、编辑、评论员、学者。大学政治法律系毕业,著有法学著作二种,哲学、文学丶伦理、教育、心理学、社会学等著作十余种) (本文为原创,有著作权。转载要经本人同意,并从优支付稿酬。违者及抄袭者将被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2008.7.3.于上海 1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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