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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   发起时间: 2008-03-30 17:50
Anonymous
2008-03-30, 17:50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1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11:46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0:59的发言:

下午看到的几个贴怎么没了,本来还想看一下林记者的答复,此案到底是何罪名,该由法院还是公安管,是否存在立案通知书这种文书。其实从百姓的角度我是站在记者一边的,可这贴一删,答案似乎很明显了。记者同志,感觉这就是你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自欺欺人。


说你这个警察烂,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你这个警察太烂!

你应该好好学习你们警察最基本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看第162条,认识下什么叫《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以及什么是《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再认识一下第163条内,什么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要在几天内送达控告人。

振耳发聩在第40楼分明写着“楼主2月28日报的案,到今天没有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在规定的七天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明显是行政不作为,在程序上就违反规定。”你在你的“立案通知书”上还想做什么文章吗?你这个“当过多年的警察和中院刑庭法官”真是烂得不能再烂了!
我想你应该是没看清楚,我说的是立案通知书,并非报告书,其实不存在立案通知书的。我简单介绍一下流程,如报案人举报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报案人会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初查如的确有犯罪事实,承办员会书写《呈请立案报告书》(这只是内部的手写报告,不是法律文书,不对外的),如领导批准,承办员则开具立案决定书(这的确是法律文书,但只有一份,是装订在案卷内的,不是给报案人的);如无犯罪事实,承办员会书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也是手写报告,不对外的),如领导批准,承办员则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报案人。
  因本案是一般侵占,是自诉案件,按刑诉法18条规定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关于案件的定性和公安机关不能对自诉案件立案侦查的法条和依据我昨天对你说过了,贴是你自己删的,你也肯定看过了,其实这只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不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并非在推诿责任,退一步说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今后所取道的证据是不能上庭的,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这么做只有害了被害人。如果你真想帮他,就应该劝他尽快到法院起诉,别再耽误时间了。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立案的。
我不是浦东的,你别多心。只是有一次你曾经因为一起案件问过我几个法律问题。当时一口一个老师的挺客气的,不想现在左一个神经病,右一个神经病的。
一开始我只是觉得你不该讽刺警察去好好学习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你这么说的确容易引起百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的确在一般人的心里都认为遭受到侵害就去找公安,但不知道三类自诉案件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公安是无权管辖的。如果我此前说过什么让你不愉快的话在此向你道歉(嘲笑你没法律常识是有的,但没骂过你)。希望今后你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先向行家请教,随后发表言论好吗。


Anonymous
2008-03-30, 23:39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2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17:5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11:46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0:59的发言:

下午看到的几个贴怎么没了,本来还想看一下林记者的答复,此案到底是何罪名,该由法院还是公安管,是否存在立案通知书这种文书。其实从百姓的角度我是站在记者一边的,可这贴一删,答案似乎很明显了。记者同志,感觉这就是你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自欺欺人。


说你这个警察烂,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你这个警察太烂!

你应该好好学习你们警察最基本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看第162条,认识下什么叫《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以及什么是《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再认识一下第163条内,什么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要在几天内送达控告人。

振耳发聩在第40楼分明写着“楼主2月28日报的案,到今天没有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在规定的七天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明显是行政不作为,在程序上就违反规定。”你在你的“立案通知书”上还想做什么文章吗?你这个“当过多年的警察和中院刑庭法官”真是烂得不能再烂了!
我想你应该是没看清楚,我说的是立案通知书,并非报告书,其实不存在立案通知书的。我简单介绍一下流程,如报案人举报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报案人会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初查如的确有犯罪事实,承办员会书写《呈请立案报告书》(这只是内部的手写报告,不是法律文书,不对外的),如领导批准,承办员则开具立案决定书(这的确是法律文书,但只有一份,是装订在案卷内的,不是给报案人的);如无犯罪事实,承办员会书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也是手写报告,不对外的),如领导批准,承办员则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报案人。
  因本案是一般侵占,是自诉案件,按刑诉法18条规定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关于案件的定性和公安机关不能对自诉案件立案侦查的法条和依据我昨天对你说过了,贴是你自己删的,你也肯定看过了,其实这只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不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并非在推诿责任,退一步说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今后所取道的证据是不能上庭的,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这么做只有害了被害人。如果你真想帮他,就应该劝他尽快到法院起诉,别再耽误时间了。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立案的。
我不是浦东的,你别多心。只是有一次你曾经因为一起案件问过我几个法律问题。当时一口一个老师的挺客气的,不想现在左一个神经病,右一个神经病的。
一开始我只是觉得你不该讽刺警察去好好学习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你这么说的确容易引起百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的确在一般人的心里都认为遭受到侵害就去找公安,但不知道三类自诉案件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公安是无权管辖的。如果我此前说过什么让你不愉快的话在此向你道歉(嘲笑你没法律常识是有的,但没骂过你)。希望今后你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先向行家请教,随后发表言论好吗。


你早这样的态度,就不会有这场无谓之极、荒唐之极的吵架了。既然你停止恶意的行文,我也没理由继续恶言相向,只要你讲道理,我也用道理对你。

首先,我要纠正你的是:你一上来心态就已经发生错误,认为记者是在讽刺公安民警,其实,你现在冷静地回去看记者的帖子,她没有一点讽刺的目的和意味,她是直接、明确地指出警察的错误,这是因为她已经认为警察有错的前提下,没有用讽刺的态度,而是用明确的态度在指责警察行政不作为。所以,明确指出,无论是对是错,都与讽刺有着完全不同性质的态度。也就是说,即便记者的观点有误,但她没有在恶意地讽刺公安民警,而是直接地表达对民警的不满。如果你真是警察的,理应有接受包括记者在内的群众的监督和批评的声音,而不应该一遇到批评的声音,就立即弹起,恶意地讽刺挖苦批评者。我认为警察理应有这样的胸怀,这点要求,是最基本的,你不会认为我这种要求太高了吧?

其次,你即知道记者不是行政、司法系统的专职人员,相对警察、法官来说,法律专业知识不如你们是非常正常的事,否则反过来你们不如她的,那就真的不但不正常,还是件可怕的事了!既然如此,你对记者讽刺挖苦,你不觉得是在欺负人吗?!你这样做,说轻了是以强欺弱,说重了,也真是不厚道!你有理说理,大家探讨法律,纠正错误的解读,建立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如果你能用这样的态度来探讨,无论谁的观点更正确,都会是一场良性的、令人愉快的探讨。如果你真能这样,也会是一个受老百姓欢迎的警察,也能得到百姓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自诉刑案在公安机关的立案问题,我不再此帖里与你探讨,因为该说的,之前大家都说了不少了,如果还要探讨的,可以之后再专门回复。

倒是最后,我想再指出你错误的一点:如果你真的是警察,并且错误地误会小林记者讽刺公安民警,因此你已经不能理智地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以及所包含的除自诉案以外的内容所带出的意义。你太急于要为民警出口气,所以你一直在自诉刑案是否由公安立案的问题上转不出来,以为这样就能达到为民警翻身的目的。你现在回过头去看一眼小林记者的帖子,再感受一下,人家是否有讽刺?还是在认为民警行政不作为?人家只是说出了对民警不作为的不满,你就一顶“引起百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的大帽子扣下来,这和搞文字狱有何区别?!以后有机会,倒是可以就公安机关与百姓的矛盾问题展开探讨,这也是很有意义的事,到时我相信你会对警民关系中的矛盾形成、现况等问题有更正确的认识,但你在误会记者讽刺民警的时候这样扣大帽,你觉得有这必要吗?是合时宜的吗?至少,你应该想一想,目前警民关系的恶化,责任在警方的多少?在百姓的又有多少? 

现在,公安对案件已经立案,无论他们是以盗窃还是侵占还是诈骗,总之,刑队已经立案,这说明了什么?至少说明你的观点并非100%的正确吧?你是否也应该反省下自己,重新审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

既然,你道歉了,虽然是对记者道歉,但我也在此向你道歉,毕竟我骂过你。我不代表这里的“法治报记者小林”,也不代表“振耳发聩”,他们,我相信也会给你正式的回复,我不能代表他们说话。



Anonymous
2008-03-30, 23:55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3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17:50的发言:
我想你应该是没看清楚,我说的是立案通知书,并非报告书,其实不存在立案通知书的。我简单介绍一下流程,如报案人举报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报案人会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初查如的确有犯罪事实,承办员会书写《呈请立案报告书》(这只是内部的手写报告,不是法律文书,不对外的),如领导批准,承办员则开具立案决定书(这的确是法律文书,但只有一份,是装订在案卷内的,不是给报案人的);如无犯罪事实,承办员会书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也是手写报告,不对外的),如领导批准,承办员则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报案人。
  


请你看清楚,我上面也回复你了,我再重帖我的帖子在下面: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11:46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0:59的发言:

下午看到的几个贴怎么没了,本来还想看一下林记者的答复,此案到底是何罪名,该由法院还是公安管,是否存在立案通知书这种文书。其实从百姓的角度我是站在记者一边的,可这贴一删,答案似乎很明显了。记者同志,感觉这就是你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自欺欺人。



你应该好好学习你们警察最基本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看第162条,认识下什么叫《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以及什么是《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再认识一下第163条内,什么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要在几天内送达控告人。

振耳发聩在第40楼分明写着“楼主2月28日报的案,到今天没有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在规定的七天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明显是行政不作为,在程序上就违反规定。”
  


你能否看明白我想说明什么?我想说明的是:你提出的立案通知书问题,是不存在的,振耳发聩没提过这个问题,法治报小林也没提过,我也没有提过(别的人有没有提过,我不清楚),只是你在提而已。所以,我认为你提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根本就不是探讨的焦点,也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就如你所说的“根本就不存在立案通知书”。再说得明白一点:这里没有人在说“立案通知书”,就你自己一提再提。

这里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其他行政单位,在接到举报或投诉时,有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里送达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书,但法律法规规章里,的确找不到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置程序上要向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的。所以,振耳发聩很严谨,他完全全文照抄法律规定,一字不差地写了这么多打了书名号的报告书出来,但他的确没有提到过你说的“立案通知书”。


Anonymous
2008-03-31, 00:18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4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不好意思,我在开始时并不是有意将话题往自诉案件该由谁管辖上带的,因为案件性质还是很明确的,没想要说明案件性质。只是觉得普通人不知道自诉案件是法院直接受理的,只是想说明这一点。
话又说回来了,刑队真的立案了吗?是你亲眼看到的吗?应该不会吧。嫌疑人并没有秘密窃取银行卡的行为,不可能是盗窃案的。退一步说即便一定要往公诉的罪名上靠,也只有信用卡诈骗有点相似(貌似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也不是刑队管辖的罪名,是经侦部门管辖的。更何况此类案件其实并不少见,性质是没争议的。我曾在发过一个贴(记者删除了)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分清盗窃、信用卡诈骗、侵占有三句话,用偷来的卡消费取现的是盗窃,捡来的是信用卡诈骗(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用别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取现的是侵占(系侵占他人遗忘物)。



Anonymous
2008-03-31, 02:1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5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0 17:50的发言:
  因本案是一般侵占,是自诉案件,按刑诉法18条规定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关于案件的定性和公安机关不能对自诉案件立案侦查的法条和依据我昨天对你说过了,贴是你自己删的,你也肯定看过了,其实这只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不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并非在推诿责任,退一步说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今后所取道的证据是不能上庭的,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这么做只有害了被害人。如果你真想帮他,就应该劝他尽快到法院起诉,别再耽误时间了。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立案的。


 

 

1:这样的案子在全国各地都经常发生,仅法院已经判决的,在网上一搜一大把!仅从这些法院的判决结果上看,这些案子大多数以盗窃罪定罪。楼主的帖子里提到警察曾以许庭案的发回重审来说明本案不是盗窃案,我借此机会说明下:高院将许庭案发回重审的理由并非定罪有误,而是在《刑事裁定书》中认定:“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所以,这说明,连高院都没有认为这样的案件并非盗窃罪范畴。 2:法治报小林在帖子中将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列出来了,因为这样的案子在法律界引起争议的大多在这两个罪种的定性上,诈骗罪也在其中。但是,你现在认为该案不是盗窃罪,是侵占罪,仅就这个观点,你并没有展开说明:为什么不是盗窃罪,为什么是侵占罪。你只是咬死了是自诉的侵占罪,然后以此为资本,对小林记者进行讽刺挖苦和后来的攻击谩骂(你当然可以不承认后面的谩骂不是你干的)。因为你不在罪种定性问题上进行探讨,而是一味以自诉案不属公安立案为由对记者进行攻击,所以,我认为你根本不是探讨法律来的,而是攻击记者的,你服吗?不服都由不得你了!老实说,我很希望你能在迈开坦诚的第一步后,也能继续坦诚下去,能有勇气承认这个不良心态。 3:关于取证程序不合法。我保留我的观点:如果公安先以治安案件立案,进行初步的侦查取证,然后在发现该案为刑事自诉案件,再转交法院的,这完全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公安机关获取的自诉案件的证据,在程序上并没有违法! 4:关于害了被害人。我认为,在楼主根本没有能力取证或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他只能向公安机关求助,而自诉的刑事案件中的人,也是国家的罪犯,抓捕罪犯理所应当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这是最最基本的常识。公安对这样的案件归为自诉的侵占罪案件的,让被害人自己去抓犯罪嫌疑人?这不是在害被害人吗?!这不是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刑罚吗?


Anonymous
2008-03-31, 02:1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6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此案我个人认为应该定为盗窃罪。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1.犯罪主体:自然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是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犯罪嫌疑人明知钱是别人的,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钱。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楼主对卡里的钱的拥有性受法律保护。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明知钱的主人不会同意其取走钱;其次,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银行的ATM机器,如果面对的是银行职员,是不会在其未能证明是合法取钱的情况下给他钱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违背楼主和银行的意愿的情况下,以秘密的手段盗走了楼主的1.5万元。 综上所述,该盗刷卡的行为已经全部符合盗窃犯罪的所有构成条件,该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因此,你一直以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为由,攻击记者不懂法律,这只能体现出你在对此案的解析是错误的,你对法律解读有误区,对法律的应用就更是相当的错误。 现在,公安是以诈骗罪来立案的,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有骗取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没有诈骗楼主,诈骗的是银行(银行的ATM机)。那受害者不就成了银行了?!那骗走的钱不成了非私人的财产了?最重要的还在于公安又如何堵上“虚构事实”这个漏洞呢?


Anonymous
2008-03-31, 02:35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7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1 0:18的发言:

不好意思,我在开始时并不是有意将话题往自诉案件该由谁管辖上带的,因为案件性质还是很明确的,没想要说明案件性质。只是觉得普通人不知道自诉案件是法院直接受理的,只是想说明这一点。
话又说回来了,刑队真的立案了吗?是你亲眼看到的吗?应该不会吧。嫌疑人并没有秘密窃取银行卡的行为,不可能是盗窃案的。退一步说即便一定要往公诉的罪名上靠,也只有信用卡诈骗有点相似(貌似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也不是刑队管辖的罪名,是经侦部门管辖的。更何况此类案件其实并不少见,性质是没争议的。我曾在发过一个贴(记者删除了)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分清盗窃、信用卡诈骗、侵占有三句话,用偷来的卡消费取现的是盗窃,捡来的是信用卡诈骗(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用别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取现的是侵占(系侵占他人遗忘物)。


小林记者发的帖子,说已经立案,并且是从楼主发给她的短信上得知。我想,以记者的身份说的事,不会是假的。除非记者本身被骗,但楼主为何要骗记者呢?但这事,我不想与你争论,应该由记者或楼主亲自上来说明。这里就此问题,我按下不表,你也不必再跟我提这事,和我一样,静待楼主或记者的回复就是了。

此案我个人认为应该定为盗窃罪。 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1.犯罪主体:自然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是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犯罪嫌疑人明知钱是别人的,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钱。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楼主对卡里的钱的拥有性受法律保护。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明知钱的主人不会同意其取走钱;其次,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银行的ATM机器,如果面对的是银行职员,是不会在其未能证明是合法取钱的情况下给他钱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违背楼主和银行的意愿的情况下,以秘密的手段盗走了楼主的1.5万元。 综上所述,该盗刷卡的行为已经全部符合盗窃犯罪的所有构成条件,该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因此,你一直以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为由,攻击记者不懂法律,这只能体现出你在对此案的解析是错误的,你对法律解读有误区,对法律的应用就更是相当的错误。 现在,公安是以诈骗罪来立案的,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有骗取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犯罪嫌疑人没有诈骗楼主,诈骗的是银行(银行的ATM机)。那受害者不就成了银行了?!那骗走的钱不成了非私人的财产了?最重要的还在于公安又如何堵上“虚构事实”这个漏洞呢?

法律是严谨的,也是博大精深的,整天与法律打交道的法院判官都有判错案被上级法院驳回、改判的,你既然是警察、中院刑庭法官,又凭什么如此自信自己不会出错呢?谦虚点、严谨再严谨点,总是没有错的吧!

我自己都觉得看法律界人专家们在侵占、诈骗、盗窃中争论此类案件的定罪问题很有意义,我在此发表的认为是盗窃罪定罪,也是我个人的观点或说是倾向,我从来没说过我一定是正确的,小林记者也没有表示过她就一定是正确的,她和振耳发聩一样,同时将侵占罪和盗窃罪提出来供大家参考,你真的没有理由一上来就指责、讽刺记者,更不应该谩骂。当然了,我也骂过你,但都是你先骂的,我回应你的帖子来骂回你的,你不骂,我也不会来骂你,是吧?祥林了一点,但好象不这样,我又会担心你不理解或是又有误解了。没办法,请理解下吧!也希望你能放低些姿态,不要以警察、中院刑庭法官等来压制异己观点的人,哪怕是大字不识的农民,也不代表他有说对的时候是吧?

不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探知事物的行为面前,也应该是抱着人人平等的心态,谦虚一些,海纳百川,尊重异己观点,对不同于自己的观点,应该抱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和胸怀。如果你认为我这样说是要求太高的话,那就当这些是美好的理想和追求好了,不知你是否做得到?
  


Anonymous
2008-03-31, 02:4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8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还有一事要提醒你一把:

你指责法治报小林记者用振耳发聩以及后来用匿名ID骂你的行为,同时,你又说认识小林记者,见过面,她还在平时向你讨教,称呼你为老师,那你为何不尊重她,公开你的身份与她进行善意的探讨?为何一定要采取躲在匿名ID后面讽刺挖苦和谩骂她?

你明明知道小林记者在明处,你却一直躲在暗处向她放冷箭攻击她,你这样做不但不厚道、不公平,还很不道德、非常之阴暗。这分明是一种损人不利已的行为。如果你真的希望她能提高法律知识和为人处事的思维模式的,你完全可以用尊重她的方式与她交流、探讨法理。这样吵闹,你把你们的友谊放在哪个位置呢?既然她一直尊称你为老师,对照你在这里的行为,你像个为人尊者的样子吗?!你对得起她对你一向以来的尊重和信任吗?

希望你这位老师,能反省下自己的行为,能有勇气向小林记者坦诚地沟通,有做得不厚道的地方,也应该有勇气承认和道歉,我相信小林记者也会坦诚对你的。这是你们间的事,本不应由我来多嘴,但我是本着希望你们能和解,不伤友谊的愿望,善意地在这里对你表达我对你这样对待小林记者的不满,以及我认为你应该如此去弥补的观点。

老师也是人,是人的都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希望你能有勇气用正确的方式弥补你的错误,那样,你才是真正值得他人尊重的人。


Anonymous
2008-03-31, 02:54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9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法律真的是非常之博大精深,看着法律界专家们的精彩辩论,有时甚至是令人感动,感动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钻研精神以及严谨的态度。就拿楼主这样的案件来说吧:

如果是将他人遗失的东西占为已有,那是侵占;但遗失和遗留是有区别的,遗失,是主人不清楚是何时、何地遗失的,东西可能再也找不回来;而遗留,只是主人将其东西暂时性遗忘在其能回忆起来的地方,并且可以自行寻回东西。当我看到专家们仅在“遗留”和“遗失”二字上如此严谨地探索精神时,我真的被深深感动了。只有这样人,才有望探索出公正、才有望维护人类的正义公平。

这位老师,这帖是写给您的,不是为了与您辩论楼主的案子,仅仅是针对您的一些心态和行为,不知您是否能从这些法律专家身上中体会到些什么呢?


Anonymous
2008-03-31, 02:58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60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1 0:18的发言:

不好意思,我在开始时并不是有意将话题往自诉案件该由谁管辖上带的,因为案件性质还是很明确的,没想要说明案件性质。只是觉得普通人不知道自诉案件是法院直接受理的,只是想说明这一点。
话又说回来了,刑队真的立案了吗?是你亲眼看到的吗?应该不会吧。嫌疑人并没有秘密窃取银行卡的行为,不可能是盗窃案的。退一步说即便一定要往公诉的罪名上靠,也只有信用卡诈骗有点相似(貌似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也不是刑队管辖的罪名,是经侦部门管辖的。更何况此类案件其实并不少见,性质是没争议的。我曾在发过一个贴(记者删除了)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分清盗窃、信用卡诈骗、侵占有三句话,用偷来的卡消费取现的是盗窃,捡来的是信用卡诈骗(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用别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取现的是侵占(系侵占他人遗忘物)。


  别的不驳你,此帖先只驳你红色字“经侦”。经侦难道不是公安吗?呵呵。。。


Anonymous
2008-03-31, 03:1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61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31 0:18的发言:

不好意思,我在开始时并不是有意将话题往自诉案件该由谁管辖上带的,因为案件性质还是很明确的,没想要说明案件性质。只是觉得普通人不知道自诉案件是法院直接受理的,只是想说明这一点。
话又说回来了,刑队真的立案了吗?是你亲眼看到的吗?应该不会吧。嫌疑人并没有秘密窃取银行卡的行为,不可能是盗窃案的。退一步说即便一定要往公诉的罪名上靠,也只有信用卡诈骗有点相似(貌似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也不是刑队管辖的罪名,是经侦部门管辖的。更何况此类案件其实并不少见,性质是没争议的。我曾在发过一个贴(记者删除了)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分清盗窃、信用卡诈骗、侵占有三句话,用偷来的卡消费取现的是盗窃,捡来的是信用卡诈骗(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用别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取现的是侵占(系侵占他人遗忘物)


  

此帖来驳你对此案定性为侵占罪的观点。

侵占罪的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要件:
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本罪的客体要件:
是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还。


拒不交还,意思是拒绝要求退还的要求,也就是说,被害人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交还属于其的财产,但他拒绝还给被害人的。而楼主目前连谁盗刷卡的人都不知道,不可能要求其交还钱,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有机会做出拒绝交还的动作。

请注意我标为红色的文字,都是不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的部分。因此,此类案件,不应该定侵占罪。



Anonymous
2008-03-31, 03:18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62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怎么字这么大了?
不好意思,不是故意的,是从WOLD上粘过来时出的错,这时在的字号和WOLD上的不一样。我改不了匿名ID发的帖,只能请你忍受一下了。



Anonymous
2008-03-31, 03:19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63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老天。。。。。自己看了都发晕了。。。。。。。。。那字大如斗还上了色。。。。。。。。


Anonymous
2008-03-31, 03:2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64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这位警察法官老师,你看这样的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展开的良性探讨如何?以后不要再火气这么大,上来就讽刺人了吧?


Anonymous
2008-03-31, 03:2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65楼

Re: 忘记取卡,1.5万元钱被人盗取,派出所、刑队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一个月不立案!
上面是开个玩笑啦,没有恶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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