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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发起时间: 2008-03-24 19:14
Anonymous
2008-03-24, 19:14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6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3 21:33的发言: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林宇丹同志作为法制报记者难到不知道这句话的含义吗?告诉才处理是指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希望林记者今后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要误导读者,造成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

  吼吼吼。。。。“造成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好大个帽子!
要教训人,也要先自省一番,自己有没有这样的专业知识,有没有能力与人叫板。

自诉案的不告不理,是指受害人必须自行上法院控告,这个“不告不理”指的是受害人应负有的责任,
不理是指不告到法院的,法院不理,这个“理”字,是针对法院说的,并非针对公安机关,更不是在说公安在面对受害人的报案后,也可以不理!这点常识你都不具备,还敢跑上来教训人,真乃无知者无畏的“大无畏精神”!!!

受害人在受到涉及自诉刑事案的当事人的侵权时,当然可以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也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虐待、重婚、侵占等,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可以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负有行政作为的职责,不能因为是自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可以和你一样来个“不理”的。你搞搞清楚再上来说话,这样你出的丑也不至于太多。


zefkzefk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7-6 20:52:32 振耳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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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19:20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7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3 21:33的发言: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林宇丹同志作为法制报记者难到不知道这句话的含义吗?告诉才处理是指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希望林记者今后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要误导读者,造成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

  吼吼吼。。。。“造成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好大个帽子!
要教训人,也要先自省一番,自己有没有这样的专业知识,有没有能力与人叫板。

自诉案的不告不理,是指受害人必须自行上法院控告,这个“不告不理”指的是受害人应负有的责任,
不理是指不告到法院的,法院不理,这个“理”字,是针对法院说的,并非针对公安机关,更不是在说公安在面对受害人的报案后,也可以不理!这点常识你都不具备,还敢跑上来教训人,真乃无知者无畏的“大无畏精神”!!!

受害人在受到涉及自诉刑事案的当事人的侵权时,当然可以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也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虐待、重婚、侵占等,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可以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负有行政作为的职责,不能因为是自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可以和你一样来个“不理”的。你搞搞清楚再上来说话,这样你出的丑也不至于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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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19:32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8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刚才忘记登录发帖,请版主把我用匿名发的帖子删除。

一点补充:

个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应该是以盗窃罪来处置。刑法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作案人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了受害人的过失形成的可作案条件进行犯罪活动,对受害人及银行而言,他是秘密地盗取了受害人银行卡里的财产,导致受害人直接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定以盗窃的定性是正确的,而不应该定侵占。从全国的案例来看,这类的案子相当多,各地法院大多以盗窃罪对罪犯进行判决。


记者本身也是热心关注受害人、欲帮助受害人维权的目的参与探讨,何况对但在司法界也有不专家对此类案件在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有争论。你认为记者的个人观点有什么错误的,可以本着探讨的精神来说话,那个匿名者不懂装懂跑上来气势汹汹地讽刺记者的行为,我表示鄙视。我不禁怀疑这个匿名者是否与那些行政不作为的公安人员有什么关系?要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仅仅是怀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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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0:04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9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刑法270条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芷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我想,小林记者正是以“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来判断楼主的案件为侵占罪的。

然而,侵占罪与盗窃罪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尤其是对于涉及受害人儿了遗留毛病的案子,在侵占与盗窃的定性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并且也是被告人辩护律师用来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侵占罪辩护的“武器”。

这里,我提供一个案例供大家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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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0:05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0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案情简介】

罗忠兰,女,19岁,系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坐台女。 1998218日晚,罗忠兰在包厢陪客人唱时,盗走客人遗留在房内的包内现金12000元后逃离现场。

客人陈文理大约40分钟后回到851包厢取包未着,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被丢弃在卫生间盆下的手提包。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判处刑罚。
【疑难问题】
本案的犯罪对象——提包,到底是否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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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0:11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1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评析意见】
 

  要弄清本罪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必须搞清什么是侵占罪以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芷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可见,侵占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只限于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因为该条采用的自诉原则。

2
、犯罪对象是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上述三种对象限于个人所有人。

3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的目的。这里包括两个要素,即行为人明知是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而意欲占有。

4
、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客观方面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侵占行为;拒不退还行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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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0:16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2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从侵占罪的特征来看,他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客体不同,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特定对象,即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围范很广。同时,犯罪对象的持有人也不同。盗窃罪的对象始终处于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持有之下,而侵占罪的对象,有的行为人自己持有,如代管物;有的则暂时脱离了所有人的持有,如遗忘物和已经遗忘了地址的埋芷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者对财物持有状态认识不同。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确认识到盗窃对象是他人持有的合法财产。而侵占罪行为主观上的认识则不同,如侵占遗忘物者,行为人即认为是他人遗忘的财产。没有窃取故意,只有侵占故意。这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一个标准。如有的将他临时放置在某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予以侵占。但事实上该物所有人并未遗忘,而是暂放在某处,待一定时间后再去拿回。对这种情况认为定盗窃还是侵占,就需要借助行为主观认识因素来判断。
 

4、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侵占罪则是直接占有拒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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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0:29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3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从上述分析来看,认定罗忠兰到底是定侵占罪还是定盗窃罪,关键是看陈文理的手提是否遗忘物以及罗忠兰主观上对该包是否认为是遗忘物。 所谓遗忘物,是指物主应携带而因忘记未带走的财物。遗忘物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占或场所的财物,本人尚知物之所在,并未完全丧失对物之控制,与遗忘物相关的还有遗失物和遗留物。遗失物是指物主因疏忽偶然丢失而又不知方位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遗留物是指物主故意放置留存于某一特定地方的财物。对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应当区分,理论上尚有不同看法,在此暂不展开讨论。但遗忘物与遗留物是必须加以区别的……

这个案例的出处:http://www.jcrb.com/zyw/n282/ca263117.htm


Anonymous
2008-03-24, 21:3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24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自诉案件也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吗?震耳发溃的理论水平是好的,抄案例也是挺用心的,但肯定没办过案,否则不会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Anonymous
2008-03-24, 21:59     IP 地址: 已记录     第25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4 21:37的发言:

自诉案件也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吗?震耳发溃的理论水平是好的,抄案例也是挺用心的,但肯定没办过案,否则不会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人家振耳发聩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刑事自诉案的“不告不理”原则是针对司法诉讼层面的,不是针对行政职责层面的。你没能力看得懂就谦虚着点,不要再在原来的地方摔同样的跟斗,多出一次丑何苦?哦,对了,你是匿名的,出点丑也没啥是吧?但我还是会笑你的很傻很天真。

人家找出案例,明摆着文章的出处网址,这叫转载,不叫抄,这点都不懂还瞎吵吵着人家犯常识性错误,你还是多学点常识去吧!

办案?人家振耳发聩没办过案也能有这样缜密的思维逻辑,又有这样谦虚钻研精神,你得好好向人家学习学习才对。你搞得好象是个办案能手似的,就你这种连人家帖子都看不懂的人,手把手教都学不会的人,不要办错案把自己办到牢里去就好了!


Anonymous
2008-03-24, 22:0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26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的那叫公诉案件。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有啥好争的呢。记者想着人民的利益是好的,但相关的法律常识还是要学习的,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某利益。公安机关也应该向被害人做好解释工作,否则容易被人误会。如果大家觉得现在的法律规定有问题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不要盲目地责备警察。在现行法律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警察是不可能办理自诉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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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2:15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7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4 21:37的发言:

自诉案件也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吗?震耳发溃的理论水平是好的,抄案例也是挺用心的,但肯定没办过案,否则不会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全国各法院错审错判的多了去了,这些错误的判决可都是法官判的,因此,我有没有办过案,与我的观点是否正确没有因果关系,这点也是常识,可惜你犯了这个常识性的错误。

要反驳人,先要看看自己的是否正确,不懂的不要装懂,否则只能让人耻笑。好好研究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吧: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到这里的“应当”二字吗?这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就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看得懂吗?这条适用的对象是包括涉及刑事自诉案中的施害者,即便受害者不自行告到法院,无论施害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对对施害者作出处罚。

希望你能谦虚一点,心态放正常一点,不要再胡搅蛮缠!



Anonymous
2008-03-24, 22:25     IP 地址: 已记录     第28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我是一名警察,知道公安机关是无权立案调查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只能用在调查已立案的案件上。我也曾遇到过自诉案件来报案的,但也无可奈何。公安机关原本就是司法机关,只能依照现行法律办事。楼上是否能告诉我如何抛开司法诉讼层面而从行政职责层面给被害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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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2:26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9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3 21:33的发言: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林宇丹同志作为法制报记者难到不知道这句话的含义吗?告诉才处理是指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希望林记者今后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要误导读者,造成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


何况小林记者分明是也将盗窃罪也列出的,这样的情况下,你都可以指责他误导读者,造成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你视力有问题吗?还是动机有问题?或是二者兼有?

以下是引用法治报小林在2008-3-21 8:51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我国目前对此类案件多数按盗窃罪论处。
  

我和楼主联系过了,是一万多元。

警方不予立案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因为这样的数额,已经构成侵犯财产罪中的侵占罪,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这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因此,楼主还要做好请律师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代理人的思想准备。

警察需要多多学习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起行政作为的职责,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警方行政不作为的,楼主可以对该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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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3 21:33的发言: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林宇丹同志作为法制报记者难到不知道这句话的含义吗?告诉才处理是指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希望林记者今后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要误导读者,造成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



哈哈,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矛盾,基本上因为部分群众不懂法+某些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这是我朋友说的,他也不是办案人员,你连这点都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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