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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发起时间: 2008-03-25 20:53
Anonymous
2008-03-25, 20:53     IP 地址: 已记录     第46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这里的气氛不太好,法官、警察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应该耐心地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个别同志不应该以讨教为名羞辱震耳发聩,看得出人家毕竟是外行,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有偏差是很正常的。震耳发聩也应该谦虚一些,再怎么样也只是业余法律爱好者,虚心向业内人士请教才能不断进步。法律是挺复杂的,决不能仅凭自己片面的理解翻出几条法律条文就自诩为专家。


Anonymous
2008-03-25, 22:0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47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5 20:53的发言:
这里的气氛不太好,法官、警察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应该耐心地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个别同志不应该以讨教为名羞辱震耳发聩,看得出人家毕竟是外行,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有偏差是很正常的。震耳发聩也应该谦虚一些,再怎么样也只是业余法律爱好者,虚心向业内人士请教才能不断进步。法律是挺复杂的,决不能仅凭自己片面的理解翻出几条法律条文就自诩为专家。

  
个别同志是在羞辱他人,但可惜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被人修理得跟赤条肉一般。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不是振耳发聩,而是你。被修理怕了,换个口吻说话,搞得跟真的似的。这里的版主小林和振耳发聩的帖子里从来没有出现过自诩自己是专家的文字,倒是看到自讨其辱的人又是警察,又是中院刑庭的法官地标榜自己是法律专家,包括你这帖专家气十足的人在内,下回你还想换什么人物呀?律师的角色还没用过,可以考虑启用了吧?


Anonymous
2008-03-25, 22:25     IP 地址: 已记录     第48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好玩,这里在吵群架呀。震耳发聩,我支持你。我也经常受警察的欺负。自诉案件算什么案件我不懂,但我绝对支持你,坚持住啊,继续啊。我们大家都等着看呢。


Anonymous
2008-03-26, 00:22     IP 地址: 已记录     第49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楼上说得对,这里要是少了些个自诩专家的人就好了。


toss12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7-9 13:03:14 眼袋大过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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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09:28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50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啊,这里在吵架啊



fzblyd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7-8 18:15:02 法治报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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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14:33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51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眼袋大过眼在2008-3-26 9:28的发言:

啊,这里在吵架啊


  
 领导也被引过来啦?呵呵。。。这组帖子昨晚我已经整理过了,一些因楼主笔误产生的误会都删除了。

 其实我一直关注着这组帖子,论坛嘛,能论起来就是成功的体现!一个帖子没吸引力,就没人看没人回,很快沉得无影无踪,发了也白发,现在帖子不断被托上来,说明探讨至少是吸引人的嘛!看看,这里了聚集的都是“精英”:警察、刑庭法官。。。

 虽然有人在讽刺我(有人说羞辱我,这太夸张了,事实上只是讽刺嘛,扯不上羞辱二字),但这有啥呢?我有道理的,他讽刺我不等于显出他的低级来?他有道理的,从他的讽刺中也能学到知识,也值呀,我又不交学费给他,付出的不过一笑,划算之极。

 不过,一旦有明显的违反法规和本站规则的,我会删帖,所以,请制造垃圾的人注意不要浪费时间精力,花脑力去想、花时间去敲字,结果我只按删除键几秒。。。相比你的付出,你看划算吗?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里的世界不大,但也会出现一些低素质的人,我们有足够的预防和接受挑战的能力,公正公平地处置就OK了。
我是解放报业集团上海法治报记者林宇丹。我在这里建立了我的工作博客,在那里摘录了我做的调查报道,其中有不少是报纸上看不到的报道原稿,欢迎大家浏览和评论,也希望能得到你们多多的报料!

请点击进入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nyudan


Anonymous
2008-03-26, 15:0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2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纠缠于本案属于自诉或公诉似乎偏题
也许应讨论的是,我们的人民警察是否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是否立即给予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是否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是否及时查处?


Anonymous
2008-03-26, 20:3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3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上面的这些讨论似乎太无聊了。作为一个老百姓,我希望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尽快完善,尽量减少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希望法官和警察能多依法为民办实事,少一点推诿拖拉;希望小刘记者能多向有关部门反映民意,同时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下午向一个法官朋友请教了一下,他说自从有ATM机就有此类案件,对案件的定性似乎并不象刘记者所说的存在争议,且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自97刑诉法颁布后在法院是很明确的,似乎和公安局立不立案没关系)。以上是一个小老百姓的想法,有些简单但很真实。


Anonymous
2008-03-26, 21:02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4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总算看到一张象样的贴。大家看看这算什么呀。警察、法官的讽刺打击;那个不太懂法却把法官纳入“精英”,吵着要去告警察的法制报记者(不好意思,得罪版主了,不过这是实话,如果实在不想让别人看到你可以删除),还有那个一开始还会抄抄案例、复制法条到后来只会骂大街的振耳。你们真是太无聊了。


Anonymous
2008-03-26, 22:10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5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看懂了,基本上是两个外行人在说外行话。


Anonymous
2008-03-26, 22:20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6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震耳同志,你太过了。尽管你是外行,但你在和法官、警官的争论中还算反映了一些民意。如果你在冒充专家的同时连老百姓也骂的话那今后你真的是过街老鼠了(突然之间想到了一直与黑猫警长作对的“一只耳”)。


Anonymous
2008-03-26, 22:5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7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振耳发聩在2008-3-25 1:11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5 0:18的发言:
绕来绕去还是没说自诉案件是否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只是问一个问题而已,也没教训你什么呀。说实话我是中院刑庭法官,第一次听说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也许我在过去二十余年的审判工作犯错啦?你这个组长是挺狂的。希望你在教训楼上楼下这几为政法干警之余能加强学习,从基础知识学起,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有空的话看一下《法理学》,说得挺浅的,不难懂。学习后你就懂得什么是自诉案件,为什么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绕什么?是你自己一直在自己跟自己绕!怪谁?怪你自己吧!

仔细看看人家小林记者的帖子吧,人家把自诉的侵占罪和公诉的盗窃罪都列上了,无论是以哪个罪名角度出发,都涉及到刑事责任,都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属于自诉案的,结案后交给法院;公诉案的,移交检察院再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国家公诉。本楼探讨的案子,属公诉的盗窃案,公安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有谁要逼他们的问题,如果公安不立案,是行政不作为。这点常识都没有,还中院刑庭的法官?怎么当的法官?希望你也能如你所说的“加强学习,从基础知识学起,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有空的话看一下《法理学》,说得挺浅的,不难懂。”

还有呀,别叫我什么组长了,真让人笑掉大牙了!连这里的组长是什么都不懂。

还有呀,你学一学公安机关办案的相关基础知识再来教训人吧!楼主2月28日报的案,到今天没有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也没有在规定的七天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明显是行政不作为,在程序上就违反规定。你可别再说我在逼公安,说法律法规在逼公安吧!

还中院刑庭的法官呢,一中院还是二中院?即便你真是中院的法官,也不要动不动就上来教训人、讽刺人,有道理的讲道理,没道理讲或是讲不出道理的,就只能胡搅蛮缠了。一会儿说是不太懂法,一会儿又变成了法官。这里看来是林子都开始大了。。。。

  没想到只几天组长挺忙的,真是辛苦了。我的确不明白组长算是什么东西,因为我很少来这里,就如同你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解释法条以致于犯了常识性错误一样,你我都有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如果我以前所说的话使你觉得不自在的话我郑重向你道歉,如果你和刘记者真的对法律有兴趣的话应该去学一下法理学,万丈高楼平地起,在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法条是容易犯错。如果这些话也使两位不自在的话我再次向你们道歉。


Anonymous
2008-03-26, 23:1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8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再多说一句,偶尔来一次,就被记者同志归到“精英”,希望记者同志以后在发表法律见解前可否先问一下“精英”们,也算是不耻下问吧,这样至少不会犯常识性错误。说不定这位记者以前曾经不耻下问过我呢,希望以后有机会再见。


Anonymous
2008-03-26, 23:22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9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6 20:36的发言:
上面的这些讨论似乎太无聊了。作为一个老百姓,我希望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尽快完善,尽量减少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希望法官和警察能多依法为民办实事,少一点推诿拖拉;希望小刘记者能多向有关部门反映民意,同时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下午向一个法官朋友请教了一下,他说自从有ATM机就有此类案件,对案件的定性似乎并不象刘记者所说的存在争议,且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自97刑诉法颁布后在法院是很明确的,似乎和公安局立不立案没关系)。以上是一个小老百姓的想法,有些简单但很真实。

  法律需要不断建全,但并不等于什么法律都还没有建立,漏洞有,但不等于到处有漏洞。刑法里不缺盗窃罪和侵占罪,不管哪种更适用,都不是这个帖子要探讨的焦点,而在于公安不立案是否行政不作为。

公安立案分治安案件的立案和刑事案件的立案,但有案就要立,这也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范了的。刑案里分自诉和公诉的,无论是哪种,与公安立案都没有冲突。从上面的人给出的法律条款来看,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自诉案后,也应当立案,并且应当在结案后将查获的证据交给法院。法律上明明白白这样写着的,你们这帮“警察”、“法官”难道连汉字都不认识了吗?

有本事的像振耳发聩学习,拿出法律条款说话,摆明事实依据,你们没这本事,也只能今天装警察,明天将法官,后天装啥也不懂却在攻击人家的小丑,在这里恶心人。你们发了这么多帖了,除了讽刺就是挖苦,哪个帖子里有像振耳发聩那样有法有理地说话?

你们也只有泼皮耍赖的本事,因为你们也只有这样耍泼的本事而已。


Anonymous
2008-03-26, 23:2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60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以下是引用Anonymous在2008-3-26 21:02的发言:
总算看到一张象样的贴。大家看看这算什么呀。警察、法官的讽刺打击;那个不太懂法却把法官纳入“精英”,吵着要去告警察的法制报记者(不好意思,得罪版主了,不过这是实话,如果实在不想让别人看到你可以删除),还有那个一开始还会抄抄案例、复制法条到后来只会骂大街的振耳。你们真是太无聊了。

  你眼睛瞎掉了吗?还是大脑坏掉了?这个打了绰号的“精英”是记者写的吗?这种把戏前面你用过了,已经揭穿你了,还在用?
道理讲不来,也只能玩这些卑鄙的手段了。可惜你智商太低了,这种手段骗骗幼儿园的孩子差不多。你的智商还处在幼稚期。不好意思哦,骂你了,是你自讨的,谁让你这么无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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