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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擅自处分了业主的共有利益,属于侵权。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协商不成,行政救济无法实现的情况,只有诉诸法律。
上午,我接到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报道中的某位已经向我报社投诉本人,之前,曾向致电我,说我乱写报道,我回答:本人采访全程录音,你说过什么赖是没有用的,不服的,欢迎投诉本人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记者林宇丹——“我回答:本人采访全程录音,你说过什么赖是没有用的,不服的,欢迎投诉本人或直接到法院起诉。”请问,你在采访录音时,有没有告诉被采访人?被采访人是否有权知道,你是否侵害了公民的权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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