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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发起时间: 2008-02-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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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0:26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楼主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来信人XXX,反映街道以整合为由把小区(商品房)公建配套违法侵占,挪作他用的问题。我办对来信人反映的内容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上海齐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20043月开发建设东明家园,于200512月竣工,建设用地面积为45432.1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       200628,上海齐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东明家园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根据协议将无偿移交给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具体是东明路5605号、5606号(除物业、业委会用房外),共计建筑面积891平方米。街道为了履行街道作为社区经济的管理职能,街道将此配套用房作为整个社区经济的服务窗口,去年街道的经济管理职能移交给三林世博功能区域后,逐步将此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管理窗口。

特此报告。
                                         
                     周家渡街道信访办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2004]185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第五款:信访书面答复不告知处理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的。





jurawls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2-18 13:34:46 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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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8, 13:34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楼

Re: 周家渡街道信访办这样的回复,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信访回复的内容谈不上是不是违法。如果对信访结果有异议,还可以选择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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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2, 00:18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3楼

答复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http://www.0517law.com/wysl/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8
  

       苏州判决的连接网站,       中国法院网民事案件里也有登载     
       
         离上海不到100公里苏州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而且开发商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还用于增加党员活动室\乒乓室\

阅览室\健身房及残疾人康复室等公益性用途.

       对于街道的述称,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明确.权利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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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2, 20:03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4楼

答复回避街道的占用是不是违法

     答复回避街道的占用是不是违法.

      以案说法,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都有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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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4, 20:22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5楼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个别领导对以产权为基础的新型社区民主形式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到业主的对立面。个别人可能揩公家油惯了,把随意侵占业主利益也当成了自己的特权。这种霸道的家长式作风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小区和谐构建。滥用行政权力成了某些抽熊猫牌香烟干部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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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4, 22:27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6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个别领导根本没有意识到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损害,

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对这样的行为还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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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9, 22:07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7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无房地产权证的东明家园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根据从官方获取的规划,
明确是老年活动室、阅览室、健身房等)被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违法侵占\
,应依法给一个公道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都有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
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
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
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
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上海是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的地区,根据商品房建筑和土地不能分离的原则,没有
分摊土地就不能单独确权,就没有权证,属于建筑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没有获得初始登记的建
筑物部分,就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归全体业主享有的共有物权。
 
去年年底参加一个全国部分省市与房地产有关的年会上对上述这一点有特别的强调.
http://house.focus.cn/showarticle/2166/553230.html     年会速记网址


   离上海不到100公里的苏州类似的案件已有了判决.中国法院网也有登载也是开发商无偿移
交给街道办事处,而且还是用作增加党员活动室\健身房\乒乓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等公益
性用房.
    

     
以案说法  以法为鉴  可以晓规则   

    苏州法院对类似东明家园公建配套被侵占做出的判决 ----- 权利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街道方述称法院未予采纳依法判决 -----  归还!

    街道方述称:从业主本身需要及政府要求看,....... 那居委会到哪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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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10:13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8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2004]185
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五款:信访书面答复不告知处理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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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9, 13:38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9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第五款:信访书面答复不告知处理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的。
业主的私有物权是否街道办事处可以未经许可将此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管理窗口信访答复也不告知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作为一个政府机关理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2004]185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五款:信访书面答复不告知处理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的。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由导致行政过错的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首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过错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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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4, 14:12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0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在回复报告中回避从侵占一开始就装修为周家渡经济发展促进分
中心,现竟以一句:逐步将此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管理窗口,来蒙混。

      业主的私有物权是否街道办事处可以未经许可将此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管理窗口?信访答复
也不告知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 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作为一个政府机关理应严格按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
办事,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
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2004]18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
的;
第五款:信访书面答复不告知处理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的。第三章 行政过
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由导致行政过错的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首先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过错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应当追究
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为规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过错
案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沪浦监〔2005〕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也制定《浦东新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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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9, 23:00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1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目前的情况不是领导干部决策不够,而是决策过度。”一个理性的领导干部,其决策在某种意义上超出了正常范围,不管你是有主观恶意还是客观过失,造成了不良后果,就应当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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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22:00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2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业主的私有物权是否街道办事处可以未经许可将此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管理窗口?

    信访答复也不告知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2004]185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履行
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第五款:信访书面答复不告知处理
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由导致行政过错的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首
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过错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
任的基础上,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Anonymous
2008-03-26, 22:4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3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温家宝前几天在国务院会议上指出,今年是本届政府履行职责的第一年,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有新进展。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各项工作,努力取得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Anonymous
2008-03-30, 23:3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4楼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凭什么可以无视法律.法规????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不依法行政,以整合为由违法侵占商品房小区(东明家园)的活动场所(无权证,规划是小区配套的老年活动室、阅览室、健身房等),挪作它用成了街道的经济发展分中心,并拿不出合法依据,声称是开发商无偿提供,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呼请舆论督责有关部门查处,还业主的合法权益!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一会以整合敬老院,一会以履行街道作为社区经济的管理职能为由予以侵占,挪作他用,
将属东明家园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区划内活动场所改成周家渡经济发展促进分中心。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凭什么可以无视法律、法规,为所欲为,以“整合”为由,侵占新建商品房小区建筑区划内的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室、阅览室、健身房等),挪作他用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个别领导对以产权为基础的新型社区民主形式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把随意侵占业主利益也当成了自己的特权。这种霸道的家长式作风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小区和谐构建。根本没有意识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损害,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对这样的行为还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

     

业主的私有物权是否街道办事处可以未经许可将此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管理窗口信访答复也不告知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作为一个政府机关理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Anonymous
2008-04-03, 22:12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楼

Re: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回复, 回避街道的侵占是不是违法




         http://shpdzjd.blog.sohu.com/


            一个将揭露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违法侵占东明家园(新建商品房小区)老年活动场所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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