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4年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3号)、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年修订)、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修订)、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修订)对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使用、转让、改变用途都有明确条款规定.
中国法院网讯 86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到底属于谁?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数次庭外调解,福星小区业主终于夺回了该房屋的管理权。6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双方争议的1号楼860平方米房屋和终止关系后开发商仍收取的5万元租金,将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这还写得不特别清楚,江苏淮安房地产律师网上写的很明明白白,也是开发商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
行为。
触目惊心 (摘录) 日期:2007.09.05 版次:A-22 记者 周骏 根据商品房建筑和土地不能分离的原则,没有分摊土地就不能单独确权(如门卫室、配电房、水泵房等),没有独立产权就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没有产权证就不能单独转让……可是,现实生活中,如今还有什么不能?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抢在此之前最后一次掠夺,眼下许多小区正在加紧卖车库、卖物业用房……卖一切可以卖的属于业主的共有物权。人们有理由担心,这最后的疯狂将导致大量业主公共利益永远失去。为此,人们有理由要求紧急叫停所有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场所的转让,对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要重新核查,对涉嫌恶意违规操作的行为一查到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没有权证的建筑区划内(俗称:红线)的公建配套用房是不可以转让的.
看样子得召唤个律师来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