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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周家渡街道违法侵占东明家园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可耻!!!   发起时间: 2008-02-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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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14:38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楼主

周家渡街道违法侵占东明家园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可耻!!!
  
     浦东新区东明家园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根据从官方获取的规划,明确是老年活动

室、阅览室、健身房等并不得改变用途)被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违法侵占\整合成:上海浦周投资

管理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周家渡经济发展促进分中心
,应依法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都有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

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

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

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

改变用途。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

改变用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4年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03市政府令第3号)、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
年修订)、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修订)、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修订)对
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使用、转让、改变用途都有明确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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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0:09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楼

一个基本相同的案子,苏州判了!!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6/22/253176.shtml


 中国法院网讯   86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到底属于谁?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数次庭外调解,福星小区业主终于夺回了该房屋的管理权。6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双方争议的1号楼860平方米房屋和终止关系后开发商仍收取的5万元租金,将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这还写得不特别清楚,江苏淮安房地产律师网上写的很明明白白,也是开发商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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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0:10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3楼

一样的案子,离上海不到100公里的苏州是这样判决的哦


http://www.0517law.com/wysl/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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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0:43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4楼

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开发商提供不出合法证明,归全体业主所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
 
          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为什么东明家园活动场所的转让不予以登记,   就是因为这活动场所权属归业主所

     有,是不能办理转让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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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1:40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5楼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属全体业主所有!

    东明家园建筑区划内公建配套用房被周家渡街道违法侵占、整合成

上海浦周投资管理中心、周家渡经济发展促进分中心,应依法予以纠正!


 
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十六条 (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4414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三)赠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20034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十四条
 (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的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应当一并申请登     
记。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421日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 (转让方式)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买卖;   ()交换;  ()赠与;  ()以房地产抵债;
      ()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转让合同的订立)
        房地产转让时,除本办法第六条第()项、第()项所列的情形外,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房地产转让
合同。
第十七条 (转让合同的生效)
           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转让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转让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相关税费的缴纳)
          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或者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其中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还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房地产转让的税、费按照转让当事人申报的转让价格计算;其中房地产交换的,按照申报的交换价格差额计算。但转让当事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税、费。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修订)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年重置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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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2:20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6楼

上海是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的地区,根据商品房建筑和土地不能分离的原则,没有分摊土地就不能单独确权,就没有权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4年修订)、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2003年市政府令第3号).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

年修订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修订),是否适用齐河13街坊(

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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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2:23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7楼

新民晚报类似的维权文章. 按照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凡不能单独确权(即没有分摊土地、办不出小产证)的建筑物(面积),都属于应该归全体业主享有的共有物权。


警惕钻共有物权空子
 (摘录)                                  
日期:2007.03.27  版次:A1-4

      按照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凡不能单独确权(即没有分摊土地、办不出小产证)的建筑物(面积),都属于应该归全体业主享有的共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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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2:24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8楼

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改变批准后的配套公建规划用途!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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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2:25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9楼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的非商品房屋,

应当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

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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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2:31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0楼

新民晚报类似的维权文章

触目惊心   (摘录)                               日期:2007.09.05  版次:A-22
    
记者 周骏

     
根据商品房建筑和土地不能分离的原则,没有分摊土地就不能单独确权(如门卫室、配电房、水泵房等),没有独立产权就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没有产权证就不能单独转让……可是,现实生活中,如今还有什么不能?
     
物权法将于2007101日起实施。为抢在此之前最后一次掠夺,眼下许多小区正在加紧卖车库、卖物业用房……卖一切可以卖的属于业主的共有物权。人们有理由担心,这最后的疯狂将导致大量业主公共利益永远失去。为此,人们有理由要求紧急叫停所有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场所的转让,对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要重新核查,对涉嫌恶意违规操作的行为一查到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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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22:34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1楼

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

   

   
    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这在中国物权法第一案中已体现,

判案
法官很好地理解了物权法的精神, 充分贯彻了该法对物权的保护原则和物权效力原则


        其实归谁对个人来讲也无所谓,本来就是共有物产, 只要小区的业主有规划批准的活动场所, 

有阅览室, 健身房就可以了.   前一时报上还在报道徐汇区一街道办事处将市场价格昂贵的老洋房

改建成老年活动场所.  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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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09:26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2楼

街道无视法律.法规!

    

    
 
  
 周家渡街道凭什么可以无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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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09:35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3楼

谁有权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与《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很明确: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谁有权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

     改变规划用途算什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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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09:36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14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条款不适用上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没有权证的建筑区划内(俗称:红线)公建配套用房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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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盲最可怕!

看样子得召唤个律师来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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