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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黄为森著-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   发起时间: 2008-04-10 16:47
huangweisen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4-30 6:48:26 黄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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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16:47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楼主

黄为森著-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
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 黄为森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一、序言2008215,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法)。登记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该办法自200871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显然,在法律、行政法规未对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统一规定时,建设部规章就是对房屋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随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废止和登记法的施行,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在研读登记法时,对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了清理,供对本文感兴趣的您浏览、遵守或者适用登记法时参考。本文将登记法的篇章结构和使用的概念,作为划分房屋登记种类的标准。照此划分,房屋登记种类的一级目录共有三类;即:一般规定房屋登记(以下简称通则类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以下简称国地房登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以下简称集地房登记)。房屋登记种类的二级目录共有五十一类;其中:通则类登记十三类、国地房登记三十类、集地房登记八类。本文所称“法律规法”,取法律规范的广义。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是指与该房屋登记种类出处最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条文。 二、房屋登记种类的一级目录房屋登记种类的一级目录共有三类;即:通则类登记、国地房登记和集地房登记。 (一)通则类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当事人共同登记或者单方登记)。2,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共有房屋登记或者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登记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未成年人房屋登记)。4,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外文原件登记、委托代理人登记、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登记)。5,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条(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工作时限)。6,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7,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8,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换发登记或者补发登记)。 (二)国地房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至八十一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三)集地房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八十二条至九十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三、房屋登记种类的二级目录房屋登记种类的二级目录共有五十一类;其中:通则类登记十三类、国地房登记三十类、集地房登记八类。 (一)通则类登记的二级目录通则类登记的二级目录十三类,其中:1,当事人共同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应当共同登记的情形)。 2,当事人单方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可以单方登记的情形)。 3,共有房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登记)。 4,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由共有人共同登记或者相关共有人登记的情形)。 5,未成年人房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情形)。 6,外文原件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外文原件登记的情形)。 7,委托代理人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情形)。 8,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情形)。 9,予以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条(予以登记的五项条件)。2)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予以登记的工作时限)。 10,不予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2)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七项情形)。3)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不予登记的工作时限)。 11,撤回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的情形)。 12,换发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可以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情形)。 13,补发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可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情形)。 (二)国地房所有权登记的二级目录所有权登记的二级目录四类,其中:1,所有权初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条(应当提交的七项材料)。2)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开发企业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房屋的登记)。3)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的八项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3)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涉及抵押的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4)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先取得所有权,后办理转移登记;应当办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的登记)。 3,所有权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五项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 4,所有权注销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三项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3)登记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应当经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注销登记)。4)登记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直接由登记机构办理的注销登记)。 (三)国地房抵押权登记的二级目录抵押权登记的二级目录十三类,其中:1,抵押权初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应当申请抵押初始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初始登记应当的提交的六项文件)。3)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节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2,抵押权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六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 3,抵押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七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 4,抵押权注销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四项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六项材料)。3)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二条(将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的两项材料)。4)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二百〇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6,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五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六项一款材料)。 7,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六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六项材料和一款如何办理的情形)。 8,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2)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第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第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第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第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第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第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9,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六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七项材料)。 10,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六十一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 11,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六十一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 12,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六十一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 1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情形)。 (四)国地房地役权登记的二级目录地役权登记的二级目录四类,其中:1,地役权初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三条(可以申请地役权初始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3)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2,地役权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六条(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2)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八条(见“地役权初始登记”)。3)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物权法该条无“地役权转移登记”)。 3,地役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六条(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2)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八条(见“地役权初始登记”)。3)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4)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5)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九条(见“地役权变更登记”;物权法该条无“地役权转移登记)。 4,地役权注销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六条(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2)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八条(见“地役权初始登记”)。3)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九条(见“地役权变更登记”)。 (五)国地房预告登记的二级目录预告登记的二级目录五类,其中: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七条(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的五项一款材料)。3)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七条(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的七项材料)。3)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条(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七条(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七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的六项材料)。3)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条(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七条(可以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情形)。2)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七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的七项材料)。3)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条(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5,其他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情形)。2)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条(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六)国地房其他登记的二级目录其他登记的二级目录四类,其中:1,更正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七十四条(申请更正登记可以或者应当提交的三项一款材料)。2)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形)。 1,异议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七十六条(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形)。2)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形;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注销异议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1)登记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七十九条(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情形)。2)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款(见“异议登记”)。 3,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相应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八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相应登记的情形)。 4,撤销原房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八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的情形)。 (七)集地房登记的二级目录集地房登记的二级目录八类,其中:1,所有权初始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八十三条(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六项两款材料)。 2,所有权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八十五条(应当申请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五项情形)。 3,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八十六条(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六项两款材料)。 4,抵押权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八十八条(申请乡镇、村企房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的六项材料)。 5,地役权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九十条(参照适用国地房有关规定)。 6,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九十条(参照适用国地房有关规定)。 7,更正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九十条(参照适用国地房有关规定)。 8,异议登记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有:登记法第四章第九十条(参照适用国地房有关规定)。  本文作者郑重声明:因本文作者水平有限,本文观点错误在所难免。本文观点自受到质疑或者批评时自行废止。采信本文观点,由采信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文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注明本文作者、本郑重声明、本文作者相关信息和本文出处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无偿使用本文。 本文作者相关信息: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刊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中国房地产》杂志(刊号CN12-1006F2001年第5期第4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du_hongjun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4-28 23:46:57 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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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17:26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2楼

Re: 黄为森著-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
辛苦!
世界无界


dmgx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7-22 8:44:45 dm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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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06:27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3楼

Re: 黄为森著-房屋登记种类及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


浦东新区齐河13街坊(东明家园)存在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都有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齐河13街坊(东明家园)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设施是否可以转让并改变规划用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57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4年修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年修订)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修订),是否适用齐河13街坊(东明家园)   

   《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齐河
13街坊(东明家园)建筑区划内的规划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归谁所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改变规划用途是否属违法行为?对这类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修订)是否适用齐河13街坊(东明家园)

  向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反映,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竟骂反映人"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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