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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这份判决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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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这份判决公平吗???
发起时间:
2008-04-11 00:21
卢绍卿
等级: 组长
注册: 2008-03-21
位置: 河南.安阳
发帖: 35
积分: 258
2008-04-11, 00:21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楼主
这份判决公平吗???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1997
)安法刑二终字第
53
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卢玉彰,男,一九六三年九月四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主任,住本市纱厂路
2
巷
3
号楼,因受贿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艾境、张庆明,安阳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鸿兴,男,一九六
O
年四月二十七日,汉族,安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安阳市郊区生产资料公司经理,住安阳市殷二路统建楼
5
号楼,因受贿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卢玉彰、赵鸿兴受贿一案,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作出(
1997
)文刑初字第
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鸿兴服判,卢玉彰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九九四年九、十月间,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在安阳市开发区征地建住宅楼。安阳市华殷公司负责人王东贵欲承接此工程并通过被告人赵鸿兴与被告人卢玉彰联系。赵鸿兴、王东贵在卢玉彰的办公室商定由王的建筑公司承建三栋住宅楼,总造价三百六十万元。被告人卢玉彰、赵鸿兴合谋向王索要十二万元好处费,赵鸿兴称不交齐十二万元卢玉彰不让进工地。王东贵恐受骗,没有承接此工程。后经他人介绍,安阳县永和建筑公司负责人荣天顺承接了此建筑工程,并同意先付十二万元好处费的条件。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荣天顺以安阳市建筑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名义与青年信息中心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当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分别通过转账、交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次交给被告人赵鸿兴十二万元。被告人卢玉彰分得现金七万五千元,被告人赵鸿兴分得四万五千元。案发后,被告人卢玉彰拒不认罪,不退赃。原判以受贿罪从重判处被告人卢玉彰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鸿兴有期徒刑五年,所退赃物“王中王”牌摩托车两辆予以没收,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移动电话机一部、无线寻呼机二部。
被告人卢玉彰上诉称: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是我个人自筹资金而成立,属于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性质;我没有得到赵鸿兴给我的七万五千元。辩护人辩称: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系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性质;;认定卢玉彰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是在共青团中央、团省委等有关部门下文允许团办经济实体,安阳市二轻工业公司团委书记卢玉彰(副科级)代表二轻团委请示安阳市团委,由安阳市团委下文批准,被告人卢玉彰具体经办而成立的,二轻团委发文任命,
卢玉彰为青年信息主任。青年信息中心成立时,在向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注册资金中流动资金二万元,是以信息中心的名义向安阳市内衣厂经编分厂借来的,被告人卢玉彰个人未投入一分钱;
青年信息中心成立后,曾向银行贷款数笔,也均是以青年信息中心的名义而进行的。因经,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青年信息中心为集体性质勿容置疑。青年信息中心的成立,业务开展,主要是由被告人卢玉彰经办的,这说明被告人卢玉彰系受二轻团委委托从事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被告人卢玉彰及其辩护人辩称青年信息中心系个体性质,不符合受贿罪主体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卢玉彰的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卢玉彰受贿七万五千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卢玉彰辩称没有得到七万五千元之理由,经查:
1
、安阳县永和建筑公司负责人荣天顺确实给过赵鸿兴十二万元;
2
、被告人赵鸿兴确实收到荣天顺的十二万元;
3
、被告人赵鸿兴供述这十二万元给卢玉彰后,分得四万五千元;
4
、被告人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
5
、
被告人赵鸿兴、关系人王东贵、证人荣天顺等均证实,不先付十二万元好处费不能进工地,而事实上荣天顺的建筑队伍已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卢玉彰是青年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卢不同意,荣天顺的建筑队伍是不能进入工地的。据此认定,被告人卢玉彰受贿七万五千元属实。
被告人卢玉彰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该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玉彰、赵鸿兴相互勾结,索取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卢玉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卢玉彰、赵鸿兴量刑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1997
)文刑初字第
6
号刑事判决中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卢玉彰、赵鸿兴的刑罚部分。
二、被告人卢玉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赵鸿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所退赃物“王中王”牌摩托车两辆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远
增
审
判
员:
王
连
生
代理审判员:
关
立
兵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裴红卫(兼)
共青团安阳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委员会文件
二轻青字(
1992
)
07
号
━━━━━━━━━━━━━━━━━━━━━━━━━━
关于成立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的决定
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由我团委主办,经济性质集体,注册资金
3.5
万元,法定代表人卢玉彰。
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同志自筹,并由卢玉彰同志负责经营和盈亏,团委不参予经营。中心的经济与团委脱勾。
共青团安阳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送: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共表团安阳市委员会
──────────────────────────
说明:此卷李海森律师交法庭
96
年
7
月
25
日文峰法院开庭刘志勇审判长当庭宣读质证后入档,法庭公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卢绍卿
无界
等级: 教导主任
注册: 2008-03-10
位置: 上海.闵行
发帖: 1,930
积分: 5,640
2008-04-11, 07:39 IP 地址: 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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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Re: 这份判决公平吗???
公理自有天定!
世界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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