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个别领导对以产权为基础的新型社区民主形式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到业主的对立面。个别人可能揩公家油惯了,把随意侵占业主利益也当成了自己的特权。这种霸道的家长式作风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小区和谐构建。滥用行政权力成了某些抽熊猫牌香烟干部的法宝。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2004]18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五款:信访书面答复不告知处理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的。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由导致行政过错的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首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过错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业主的私有物权是否街道办事处可以未经许可将此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管理窗口?信访答复也不告知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作为一个政府机关理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