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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举报贪官九年得不到答复意见 反被公安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   发起时间: 2008-07-0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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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5, 10:14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楼主

举报贪官九年得不到答复意见 反被公安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
敬爱的首长你好:我已发出5600多封次举报申诉信并亲访百多次,至今未得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万般无奈我只好通过网络向首长求助,盼领导给予督办;望好心的网民帮助传递给首长,并给予舆论支持。  信访举报人:吴强敏

http://images18.51.com/1002/a/dd/9e/f289166387/1189313960_0.28356600.jpg

  举报贪官九年得不到答复意见  反被公安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请求领导为民做主严惩腐败  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通缉7年的凶手依法立案请求屏蔽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尊敬的温总理和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你们好,我叫吴强敏,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行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阴谋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像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当即用电话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守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 填写;并于10月5日对我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把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非法通缉我。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莱的贪官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 让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用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编造谎言于99年10月8日在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群解释:抓吴强敏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敏是因为孙维家举报吴强敏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蓬莱市公安局动用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和通缉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这是在追捕和通缉一名诬告人吗?这纯粹是在追捕举报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以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立案拘留孙维家??
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1999年10月2日 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56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控告信,并亲访近百次。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各部委的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约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后,这些资金大部份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炜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等;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近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帐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帐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和检察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等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9年多共计3000多天,发出56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纪委和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
   腐败分子们仍在利用权利非法通缉我,利用黑社会组织追杀我。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2006年4月5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2006年4月5日 至4月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 被押回蓬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2006年5月5日 至2006年11月3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自解除监视居住之后,贪官和黑社会始终跟踪我;并封锁我的电子邮件、信件、求救帖子和窃听电话。2008年3月11日至3月22日又被非法拘禁12天,并被贪官威胁再告举报就劳教两年。   经过艰难困苦漫长的9年上访,蓬莱市公安局在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6月28日对吴强敏做出了009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2007年8月16日烟台市公安局在证据没经当事人公开听证的情况下, 便根据贪官伪造的假证据材料草草的做出"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的07012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我认为这两个意见没有从根本上纠正错案和假案,两级公安机关没有给我一个人身财产及名誉造成严重侵害的相应处理意见。对一个无辜之人造成如此巨大的侵害,两级公安机关却采取留尾巴的做法,对所做出的搜查、通缉、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始终不给当事人一个认定结论。并且为逃避违法侦查的法律责任多次掺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通缉令档案,并于2007124日谎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敏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请问公安机关侦察孙维家案与吴强敏何干?《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明确规定,开展侦察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已对嫌疑人立案。不是对吴强敏立案如何对吴强敏开展侦查活动?难道对吴强敏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利用的黑档吗??你们敢不敢让当事人公开质证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蓬莱市公安局言此谎言的目的何在??用如此狡诈谎堂的借口掩盖不撤销对吴强敏的非法立案,岂不是仍在继续侵害吴强敏??!!是谁在操纵司法??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敏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敏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更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而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证明蓬莱市公安局的立案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该案件不管是不是对吴强敏立案,其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何至今不确认其行为违法,是谁在操纵司法??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手和严于律己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然而两级公安的处理意见仅以解除监视居住处理,不知良心何在?法理何在?两级公安仅以赔偿两千元来处理违法执法行为,这能弥补对吴强敏及家人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吗?能挽回在社会上给吴强敏造成的名誉损害在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吗??!!两级公安为了包庇违法乱纪的公安人员,始终不撤销对吴强敏的非法立案或不确认公安的执法行为违法;显燃这是贪官幕后操纵司法,继续制造冤假错案的结果。动态分析本案公安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为。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敏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敏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敏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敏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敏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的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敏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在逃避追杀的路上,吴强敏只好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得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蓬莱市公安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假材料对一个无辜的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伪造假材料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吴强敏。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将吴强敏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市公安二十四小时之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敏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吴强敏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敏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打击迫害不同意见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看出:孙维家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请求上级领导和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为民做主,纠正假案、严惩腐败、我再再再次向各级领导提出以下请求:
  一 、请求公开听证及对证据作司法鉴定,查出制造冤假错案的凶手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掩盖伪造假证非法通缉拘留吴强敏的徇私枉法行为,不仅掺改立案时间及理由和对象,而且还拒绝当事人要求公开听证和对证据做司法鉴定的请求。《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山东信访听证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听证的,可以听证。蓬莱市公安局始终拒绝当事人的上述请求,是明显违背上述法规包庇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证明本案真伪的核心问题。公安既然有证据,就应该堂堂正正的拿出来让当事人质证;堂堂正正的同意当事人做笔迹鉴定的请求。公安局不敢同意当事人的请求,就是心理有鬼!我认为是在故意包庇伪证。由此可见对吴强敏的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不仅是非法的和错误的,而且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相互勾结伪造假证,利用专政工具故意打击陷害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可笑的贪官们,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我请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我对证据要求做司法鉴定和公开听证的请求,并要求查出伪造假证和掺改立案时间及通缉令档案的凶手,严肃处理徇私枉法的公安人员。
  二 、请求纪委检察部门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 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能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三 、 请求确认对吴强敏所做出的通缉决定是错误的并确认公安执法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
  《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性名、相貌特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鉴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敏都不具备;吴强敏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敏栽赃为符合逮捕条件。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非法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敏到北京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材料,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敏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对一个无辜之人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7年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迫害当事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敏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拒捕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侥幸的是吴强敏被西安铁警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对错误通缉行为迟迟不给当事人认定结论,并多次掺改通缉令档案欺骗当事人。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为民做主,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做出的非法发布通缉令的决定是错误的,确认蓬莱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是违法的;请求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核实存档的通缉令内容,纠正被掺改的假档案内容及查出捏造伪证的凶手;请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和381条等法律规定依法立案,追究公安人员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法律责任。四、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多月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做法,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求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五、请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贪官不仅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通缉7年和拘留30天,而且还非法免除举报人的职务及拒收举报人的党费和停发举报人的工资,继而又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根据《党章》第41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事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出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之规定,《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第(三)款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第(六)款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之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规定,第二项“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我已向蓬莱市委信访局和市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提出非法免职及拒收党费停发10年工资和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的决定及理由与本人见面的申请,至今未得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这是严重的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我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并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意见。六、贪官操纵司法继续栽赃殴打陷害举报人,并威胁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请求领导为民做主查出幕后凶手,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贪官和公安勾结不仅故意拖延不给我信访答复意见,而且还不断跟踪栽赃陷害我。200711141850,蓬莱市公安局东关路派出所突然给我妻子孙乔娥去电话:我们这里找到一辆铃木王摩托车,户主名是吴强敏请你来认领 我妻子回话说:我们家从来没有摩托车,你们愿怎处理就怎处理25分钟之后(1915分),蓬莱市公安局经保大队杜志深又亲自跑到蓬莱市保险公司劝正在加班的我妻子说:东关派出所叫你去领摩托车你就去领,领回来还能卖钱”。作为一个公安人员不顾下班休息时间去劝一个不熟悉的人“将摩托车领会来卖钱”,如此好心究竟何用心?是下套还是栽赃??该事情就发生在中纪委贺国强书记20071115在山东调研的前夕。20083713左右,当我走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时 ,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突然抢我的材料并殴打我 。当我向法警呼喊救命时,这伙人见法警出面后便拿着抢劫的材料跑掉311840左右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时,又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带铐押回蓬莱市拘禁在法制培训基地12天。拘禁期间公安先栽赃说我在国家信访局砸玻璃,要劳教两年;我说砸玻璃要有国家信访局的监控录像作证。公安见此事栽赃不成又改口说我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拍桌子,我说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大厅根本没有桌子。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拿出我311在最高法被抢劫的文件袋,从袋里拿出两份黑龙江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说我伪造文件。我说我的文件袋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是你们抢劫后故意栽赃塞进袋里去的是谁在最高法抢劫了我的信访材料??公安对我的质问避而不答,贪官却威胁我说:“如再告随意找个名称就可劳教你两年”。权利再次被贪官滥用,法律再次被贪官践踏。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是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现任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在包庇贪官、是土皇帝在一手遮天。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5600多封次信件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我请求省公安厅确认蓬莱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是错误的和违法的(2007年9月12日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请求烟台市中级法院对我已递交多月的行政起诉状依法立案,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我的举报给一个书面答复并对公安人员徇私枉法渎职侵权行为依法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民审冤。  救命!!救命!!举报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联系电话: 13583503386      0535 5618788     0535 5810578       2008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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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举报贪官九年得不到答复意见 反被公安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
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在山东调研的前夕 公安图谋下套栽赃迫害举报人贪官威胁再举报控告就劳教你两年请求领导督办该案 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与公安勾结以诬告罪的名义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公安部通缉令上明文规定,逃犯如果拒捕公安人员可以动用武器。贪官伪造证据在全国网上通缉我的目的,就是企图抓我时,给我按上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灭口。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爆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侥幸的是我被宝鸡铁路公安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保住了性命。贪官们失去开枪机会后,又派杀手到狱中暗杀我,狱中我几次命险丧黄泉。监于该案情的重大性和特殊性,我请求中央和省委领导批示,由山东省有关部门直接受理该案件,回避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具体回避的理由如下:
 
一、刘树琪与该案件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101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了当事人吴强敏8年。在这八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末,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末。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告状8年多,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烟台市委常委刘树琪控制蓬莱市委八年的权力中,蓬莱从来没有给我一句话或一个字的回音。孙维家为了开拓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敏)。所以说该案件与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有直接关联,只有回避刘树琪的权力辖区才能使当事人放心。
 
二、奇怪的“复印件说”,证明在烟台区域有贪官幕后操纵司法。  蓬莱市公安局2007628给了我信访答复意见书,我于76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请求复查的申请。但被烟台市公安局以复查申请所附带的《蓬莱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公安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以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意见,根本没有必须提供原件的规定。为了使烟台市公安局能尽快受理复查申请,我只好将唯一的原件交给公安局,并要求公安局在我手中的复印件上签上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说明,也被烟台市公安局拒绝。无奈,我只好回蓬莱市公安局申请再要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也被蓬莱市公安局拒绝。法律没有规定只准给当事人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按照便民服务精神,蓬莱市公安局也应该给当事人两份原件;因为省和其他市地都给当事人两份原件。不给当事人两份原件和复印件不受理的做法,是在故意刁难当事人。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公安厅上访;致使当事人往返北京济南多次,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财力物力人力;付出了巨额代价,烟台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
 
20074月份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召开了多次畅通信访渠道会议,省委书记亲自讲话,要求各地要抓好信访工作。可就是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情况下,竞敢以复印件为由来拒绝受理当事人的复查申请,说明在烟台市有贪官幕后干预此案件。该案件只有移交省级有关部门直接受理,才能让当事人放心。
 
三、公安不给当事人法律文书,说明结果不会公证。  我向蓬莱市公安局要了多次在宝鸡上火车时,被宝鸡铁路公安通过网上A级通缉令,将我临时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的有关法律文书和通缉令证明等。蓬莱市公安局为掩盖将我列为A级通缉犯的违法行为,始终不给当事人羁押证明和通缉令证明等法律文书。同时,在蓬莱市看守所被延期羁押的20多天,也不给当事人延期羁押证明。蓬莱市公安局为隐瞒真像,始终不给当事人法律文书的行为,又如何能保证做到处理结果公证呢?只有移交省有关部门公开透明办理该案件,才能保证结果公证。
 
四、提供假通缉令档案表给当事人看,有掺改档案毁灭证据的可能。  通缉令分为A级和B级,A级通缉令是最高级、最严厉、力度最大的通缉令,只有杀人一类的重大要案才能发布A级通缉令。蓬莱市的贪官为了灭举报人的口,与公安勾结伪造假材料,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
 
贪官和公安为了掩盖通缉我的非法行为,于2007718买通西安铁路公安处一名铁警,向我展示一份假在逃人员信息表看,企图欺骗我。既然能伪造假档案表给我看,就很难保证蓬莱市公安局不掺改真通缉令档案,以达到改档灭迹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我请求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我请求保全通缉令档案或公证通缉令档案的请求、并请求公开听证和质证通缉令档案;以访贪官再次做手脚掺改档案。并监于该案情重大,背景特殊,情节恶劣,请求中央和山东省委领导批准,将该案件直接由省司法部门办理,防止在烟台继续受贪官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