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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发起时间: 2008-09-18 21:49
gfshr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11-5 18:11:16 购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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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8, 21:49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楼主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官商勾结,法院滥用司法权

    我们在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遭到了某些法官故意制造的人为地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无视司法公正,帮助原告上海服装城弄虚作假,单方进行枉法裁定,为违规违法者保驾护航,剥夺我们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在被压一年多时间里,我们按照信访程序向法官的主管领导,有关部门声声呼救……其中给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写了5封信,但院长不按信访条例进行书面答复,对我们去电询问以敷衍塞责拖延时间,以推诿扯皮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我们2007年4月26日法官当庭受理的反诉,拖到现在都拒不开庭。这种严重违反司法程序的做法,给我们在精神、精力、经济、身心和名誉上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被长时期剥夺,今向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公开呼救,希望能得到帮助与解救。
    一、购房经过:2003年3月按照金山区枫泾镇上海服装城的宣传广告,我们前去购房,在购房时,对服装城签订“联建协议”提出质疑,服装城领导告知这是他们事情,与你们不搭界,并拿出三个正副市长的批示(机密函)和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给我们,讲你们放心好了,这么大三个市长有批示,还会有骗。市长叫各单位支持,现在上海市各级政府为服装城建立了一套独特的机制和优惠政策,现在签“联建协议”,马上可签订正式合同,房子都快售完了,还讲“独特机制就是和香港、澳门一样(有批示、文件、独特机制宣传资料),为防受骗,我们又到枫径镇领导处去咨询核实,领导答复:叫我们放心买好了,不会有问题,手续都齐全,符合政策(有咨询领导名片)。在官和商的联合劝说下,我们购买了5套房子(当时因忘带身份证,服装城领导讲,现在不管谁买,到开正式发票,签订正式合同时,可以免费更改。)
在付款时,服装城领导给我们一张转让协议,在“联建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写的金额和我们实际支付金额有差异,我们提出意见,领导讲,这是服装城事情和你们无关,以后开正式发票签订正式合同时会更正好(有证据)。为打消我们顾虑,服装城还给了我们一份服装城(2003)第15号“关于联建房定价的通知”文件,证实是这个价(有红头文件),以此来证明是服装城事情,因为他们不可能低于文件规定的价格,买给一个无权、无势、又不认识的外地人,同时他还讲,我们卖给有关系、有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6.8平方米商铺房,只需付3.8万元,所以你们放心好了,服装城没有办不到的事情。以后我们按照协议规定和服装城的书面通知,按时足额付清了房款。协议书规定服装城于2004年12月交房。
    二、服装城耍赖,恶意违约:服装城房子竣工后扣着不交房,却偷偷于2005年12月把已属购房者的房子私自拿去向华厦银行上海分行进行抵押贷款1.8亿人民币,抵押期三年(有抵押凭证),为掩盖这一违规事实,服装城单方抛出一份“补充协议”巧立名目要增加房款,要我们把房子免费给他们使用三年,要我们放弃追究服装城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权利。还规定在今后的违约金支付上,服装城违约交千分之一,购房者违约交千分之五。还虚报瞒报我们51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并以签不签“补充协议”作为“联建协议”有效、无效的标准,不签订“补充协议”、“联建协议”就无效,就要把购房者的房子在网上卖掉,由此造成损失,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对此,我们多次去人、去电要求服装城按“联建协议”办好交房手续,但服装城仗着有权势,拒绝交房,直到今天都没交。据说,有的购房者到上海向服装城讨说法,服装城领导竞下令叫保安追赶购房者,还出现过当地政府部门动用大量警车阻挠购房者上访,直至发生冲突,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针对服装城的无理做法,2006年11月我们向上海市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当地政府有关人员一面以这是企业行为,他们不管进行包庇;另一面却通风报信,把留有我们姓名和地址的举报信送给服装城,为此遭到了服装城的打击报复,他们于2007年2月5日(2月18日是春节),向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我们进行起诉,状告“双方合意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签订名为联建实为买卖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对此均存在明显过错……涉案联建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的“联建协议”无效”。我们认为,我们是去买房的,联建协议是服装城独特机制的产物,“联建协议”有效、无效都是服装城一手造成的,与购房者无关,如果说“联建协议”无效,那么“补充协议”更加无效,服装城告双方合意违规是无中生有,既然是双方合意规避,那么你还需违规去搞来批示文件来骗我们,难道被骗吃假酒,假药受害,还要被违法制假者告上法庭。对此,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服装城违规违法证据: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时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城明知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却设好陷阱,叫购房者往里跳,责任全在他们身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办法,把机密函、文件提供给服装城作为诈骗工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按照协议和服装城的通知,全部付清了房款,“联建协议”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服装城不但不如实进行申报,反而在起诉状中瞒报购房款(标的)51万元,妄想通过法院来判吃掉我们的51万元房款,以此来逼使我们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补充协议”中所谓造成的损失由购房者自行承担,指的就是这笔钱。不少购房者惧怕服装城同法官相勾结,被判输,吃掉房款只能违心签订“补充协议”。我们在2007年2月17日的答辩状中,请求法院调查核实这笔钱的去向,因像我们这样的购房者很多,假设该笔帐:按每间10万计算,10间100万元,100间1000万元,那么2096间房子服装城瞒报了多少,有的一套竟瞒报20万元,这是一笔很大的数字,钱到哪去了,服装城领导中饱私囊?还是用这笔钱去腐败攻关?还是为有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购一套136.8平方米商铺房只需付3.8万元套取差价款?还是偷税漏税?国家明文规定,为什么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不维护购房者权益,对这笔钱,服装城领导应有个交待。
3、服装城在起诉状中提供的三只证据,即金山区人民法院的三只民事裁定书,法院都判服装城赢(都是购房者告服装城),判决书中称:“证明上海服装城签订协议时无任何隐瞒事实存在,建房手段完备合法。”既然法院已判服装城手续完备合法,那么那里来我们购房者的不合法,服装城凭什么起诉我们,是不是服装城仗着同法院有关系,对我们实施打击报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2002)7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法院不知凭借什么受理。
4、服装城状告我们“无房屋预售许可证,请求法院判“联建协议”无效,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是服装城的义务,更何况我们有服装城给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且服装城早在2003年10月就领出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谁不知道,领出房地产权证,就可以现房销售,无需再领房屋预售许可证,服装城领导闭着眼睛说瞎话,是不是想钱想得逻辑思维出毛病,把莫须有罪名强加在我们头上。
5、根据上海市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信访书面答复材料称:“服装城违规售房早在2003年6月被该局查实,该局对服装城进行了76.5万元罚款,还作出停止销售,退回房屋预付款,举办学习班等处理决定……(有书面材料),答复信中还讲:该局对服装城进行跟踪监督管理,遏制了违规预售行为,规范了房地产市场,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事实所谓的管理、遏制、规范、维护等利好政策根本没看到,只是纸上谈兵,服装城不但剥夺我们的知情权,没有退回购房款,反而加紧催付房款,而且违规售房越演越烈,不知该局跟踪监督管理在哪里?而事实恰恰相反,服装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未领出,而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却违规为服装城做出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难道这不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吗?
6、上海市沪房地资权(2005)101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凡发现利用订立和撤销虚假合同等行为炒卖房屋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先行“封盘”后,再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规定:“各区、县房地局加大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订、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妥然处理本市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前无证预订、预售行为等遗留问题(上海市网上备案从2004年4月开始,我们在2003年3月购房)防止开发企业以无证预订,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恶意抬高房价。”文件对查处、解决、防止、妥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为什么国家机关职能部门不执行文件精神,不履行监管职责,对我们的申诉麻木不仁,任凭服装城无法无天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造成今天的局面,难道不是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给我们带来的灾难?
7、国家规定: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违反此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服装城违约一年后,强压不肯交房,房地产部门明知房屋已经预售,却在未经得购房者同意签字的情况下,违规为服装城做出他项权证,为服装城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骗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这是一起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所有造成的损失,应由服装城承担。
8、《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而服装城硬要我们把房子免费给他们使用三年,不同意,就口口声声讲到法院去告你,好象法院是服装城工具,而服装城这些霸王条款的推出,竟在中央2006年作出为期一年痛打房市六恶行,三部委严查房地产违规交易,八部委联手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大背景下泡制的,可知上海服装城的胆大妄为,而上海市有关部门对服装城的顶风作案放任自流,对我们受害者的呼救,听之任之,不予查处解救?是不是服装城有钱,有房?
9、按照协议规定:准违约谁支付违约金,而服装城硬要赖掉自己订立的三年多违约金。
以上材料和证据都已分别提交给法官。
    四、审判过程:2007年3月6日,金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双方陈述后,服装城代理律师讲:“他们房子没有领过房屋预售许可证,这只预售许可证不是他们的。”我们当即反驳:“既然这只预售许可证不是我们的,你们为什么要给我们,这说明诈骗成立,我们要求法官把这只案子移交给检察院或公安局,如果服装城领导触及到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法官也没有当庭宣判。原因是:这样的案子法院已判了好几个,上海中院也判过,都是购房者输,按照你们提供的证据,上海服装城诈骗成立……因为法院工作有连贯性,所以不能判你们赢,只能判输……法官提出调解,讲如果你们判输,法院有权可以考虑在经济上多赔些钱,我们认为我们没有错,既然服装城把我们告上法庭,就要求法院依法审判,最后法官当庭未判,事实明摆着,我们输,法院就判,后法官叫我们双方再提供证据,10天后再审,期间我们又寄去了一份材料,后打电话去问再审之事,接电话同志告知,法官已调出民三庭,不管这只案子了,由其他同志接替,叫我们等通知。
    2007年4月26日,金山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法庭上服装城律师无话可说,最后向法官讲“如果你们判他们赢,上海服装城风险很大。”律师的这句话又产生了效果,法官又不当庭宣判……最后谢法官问我们反诉否?我们当庭提出反诉,法官也当庭受理,并叫我们算好违约金、写好反诉状一起寄去。2007年5月5日我们用挂号信把反诉状寄给谢法官,后天天等开庭,但一直没消息,期间我们多次打电话去问,都讲谢法官不在。2007年6月1日,终于打通了谢法官的电话,我们问反诉状收到否?他说收到了,我们问再审之事,他答应正在研究,为尽快抓紧落实……。以后又一直联系不上,我们也不知打了多少电话。
    2007年7月16日上午,谢法官打来电话,告知上海服装城已撤诉,叫我们重新起诉,我们当即表示“我们不会起诉,因为我们已反诉,你法官也当庭受理的,服装城撤诉,不影响我们反诉审判,要求谢法官对反诉状尽快开庭审理……”谢法官讲,你们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我们告知,双方没有和解过,我们不知道,我们也不会同意和解。谢法官马上又讲,反诉状好像没有收到过,我们讲,6月1日打电话,你讲收到了。他就讲,我去查查看,你等一会儿再打来,后打电话去,接电话同志讲,谢法官开会去了,叫我们明天再打,第二天中午11时左右,我们又打电话去,按电话的人一听问谢法官,就把电话挂了,我们一连打了三次,他挂了三次。
    2007年7月19日下午4时15分,收到了金山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载定书发文日期是7月13日,告诉我们是7月16日),载定书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还称“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我们不竟要问,谢法官在7月16日电话里已知双方没有和解过,那么证实服装城说谎,在欺骗法院,为什么谢法官知错还要进行裁定,我们反诉在前,他们撤诉在后,我们反诉没有撤销过,法官凭什么不开庭,请问法官我们反诉人还有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二次定期开庭,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当庭审判,为的是帮助服装城拖延时间,欺骗更多的人。服装城称双方已达成和解,那么总有一份和解协议书,法官有问过吗?看过和解书吗?有我们签字吗?法官凭什么单方作出载定,民事判定书事实根据是什么?2007年7月27日下午,我们又打电话给谢法官,再次询问反诉状审理之事……谢法官讲,反诉状不符要求,没受理过,就把电话挂了,我们认为谢法官一会讲反诉状好象未收到过,一会又讲反诉状不符要求,未受理过,这是谢法官在制假造假,捏造事实,讲反诉状不符要求,那么法官你有告诉过我们吗?对法官不管自己的身份,破坏法院形象的做法,我们十分气愤,但毕竟是上年纪的人了,总认为自己是去买房,不是去反腐败,因此一次一次打电话寄希望法官能良心发现,院长能依法监督,大事化小,妥善解决好这只案子,但事与愿违,有关同志答复是谢法官讲话的翻版,院长始终不按信访条例给予书面答复,个别人对我们的反映讲你们怎么讲不清楚,听不进去……钻牛角尖,污辱我们人格,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2007年12月3日,我们第五次给院长写信,坦承我们有同谢法官的谈话录音,证明反诉状是受理的,以后的所谓没受理的理由都是捏造出来的。按理院长对这一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应引起重视,但结果去信又是石沉大海,院长以沉默进行包庇,我们真怀疑是不是有人在幕后指使,同时也庆幸早听说金山区人民法院有些法官很“黑”,要造假,所以对通话进行录音,要是当初没录音,真的是口说无凭,被谢法官的卑鄙手段给吞吃了,想不到法院为不讲法,法官会践踏法律尊严。
    2008年2月25日,我们再次打电话给院长办公室(因院长电话保密),表明如再这样以权压法拖下去,要向有关部门控告,接电话的陈同志问,你们有没有叫院长接待,我们当即要求陈同志转告,叫院长定时间,我们去上海……第二天上午,我们接到了金山区人民法院潘副院长的电话,他说信收到了,今天我答复你们……,一是服装城已撤诉,法院已案结事了,你们反诉状不符要求,法院没有受理过,谢法官告诉过你们……。二是这只案子归根到底是你们同服装城的关系,你们应该同服装城联系……吃牢法院没有用,你们大家让一点,法院可以帮助你们做下工作。三是你们来来去去不方便,电话也打了不少,话费也贵等等……,我们明确告知,谢法官对反诉是受理的,所谓理由都是以后捏造出来的,我们对潘副院长求轻避重的答复很不满意,讲服装城撤诉,那么我们反诉在前,总没撤过吧,法院凭什么把案子结了,更何况我们去信中明确告知有通话录音,让事实来讲话,为什么院长只字不提录音之事,是不是怕听,怕弄虚作假被揭穿。二讲是我们同服装城关系,请问当初法院为何要受理,要我们从未进过法院大门的人二次进法庭,还要把答辩的时间放在春节里,我们要求推迟二天,你们都不同意,不但给我们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力耗费,也破坏了亲朋好友的节日喜庆气氛,剥夺了国家赋予公民的休息权,尤其是3月6日在路线不熟,车门撞坏的情况下,为能按时到庭,饿着肚子急急赶路,使自己精力和疲劳达到了超负荷状态,以致开庭回来引发肾病(有医生诊断书),要是法院不受理,不发来应诉通知书,会造成这么多后果吗?三讲来来去去不方便,话费也贵,要是院长真心关心我们,我们五次去信  ,你为何始终不按信访条例进行书面答复,我们一次一次打电话去,你们都不解决问题,还知错不改,单方进行枉法载定,现在已经不是钱的事情,我们要向领导讨一个说法,讨一个公道、公正、公平,还一个事实真相。
    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2008年4月11日,我们分别向上海市委、市人大、市监察委员会、市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控诉,有单位来信告知,按照管辖权限,把信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叫我们同他们联系,他们会按政策答复你们,但我们一直没有收到答复,后去电询问,信访办同志讲,信都转到金山区人民法院去了……要么你们再寄一封来,2007年5月30日,我们又寄一封给上海市高院,但他们又把信转到金山区人民法院去了,叫我们自己同金山区人民法院去联系,我们询问,高院为什么不答复我们,他讲:“答复你们有困难。”我们想不明白,我们举报金山区人民法院,他们却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单位,还叫我们自己去联系,是不是叫我们去讲:“我们在告你,你们怎讲?”不知上海高院的这种答复是根据《信访条例》的那条规定?
    国家和上海市对商品房开发、销售、抵押、交付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规范体系,而且手续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而服装城为何可以在这么长时间里不在法律法规上运行,不依法办事,违规违法操作如入无人之境,服装城还口口声声威吓购房者,不签订“补充协议”就到法院告你,他们把法院当作诈骗、欺压购房者的工具,正因为有某些法官的保驾护航,服装城才更加肆无忌惮,而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会忘记自己的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服装城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为服装城的违规违法大开绿灯。这些怪事的答复,是不是像中央八部委提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我们认为服装城领导是企业家也好,是名人也好,都应遵纪守法,都要遵守职业道德,如若不遵守职业道德,也要讲点良心道德,不讲良心道德,也要为子孙积点德,做人要清清白白赚钱,如果用不正当、不合法甚至卑鄙、欺诈的手段去掠夺购房者的血汗钱,来包装自己的富裕,那么你再有钱也是不光彩的。最后要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立即停止对我们的侵权,对我们的反诉状马上进行开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裁定。
                                                                             5个上海服装城购房受害人 1027248315@qq.com
                                                                    2008年9月15日
                                                                                



Anonymous
2008-09-19, 20:1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2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为什么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对上海服装城的违规违法诈骗行为不进行监管,任其给上海抹黑?!!!!


Anonymous
2008-09-19, 20:12     IP 地址: 已记录     第3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金山区人民法院领导应对法官滥用司法权做出说明!!!!!


Anonymous
2008-09-19, 20:13     IP 地址: 已记录     第4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顶啊!



Anonymous
2008-09-20, 20:59     IP 地址: 已记录     第5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希望广大购房者能得到懂法的人和国家机关的人帮助,开发商不要骗老百姓的血汗钱!


Anonymous
2008-09-21, 22:55     IP 地址: 已记录     第6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按照上海服装城的做法是不是吃奶粉受害的小孩,还要被三鹿集团告上法庭!



Anonymous
2008-09-21, 23:30     IP 地址: 已记录     第7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我真希望lz能够早日讨回被骗的欠款



Anonymous
2008-09-21, 23:4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8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我们都有证据,如情况失实愿接受处分,如情况属实,恳请报社为我们小百姓伸冤,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Anonymous
2008-09-21, 23:49     IP 地址: 已记录     第9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浙江市场导报(维权周刊)于2007525B2版报道(我也是刚在网上看到的:中国房商网象山上海服装城纠纷追踪http://info.winfang.com/news18570.html):商铺联建潜伏巨大隐患,上海服装城称无房屋预售许可证,喜见协议无效这一结果,我们可以说这是完全欺骗报社,我们有证据:1、上海服装城早在200310月就领出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有证据),有了大产证可以现房销售,无需再领房屋预售许可证。更何况我们有他们给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上海市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上海服装城讲没有预售许可证是混淆是非,欺骗报社。2、上海服装城说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那么问问他们,他们凭什么做出他项权证,又凭什么向华厦银行上海分行进行抵押贷款1.8亿元人民币。3、上海服装城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所以不存在我们联建协议无效。4、服装城提供给我们的三个证据,即金山区人民法院的三份民事裁定书,法院都判服装城赢(是购房者告上海服装城),判决书中称:“证明上海服装城签订协议时无任何隐瞒事实存在,建房手续完备合法。”既然法院已判服装城手续完备合法,关键的交点是服装城领出了大产证,如果没有房地产权证,法院能讲服装城手续完备合法吗?因此,哪里来购房者的不合法?哪里来“联建协议”无效?我们按照联建协议规定,和上海服装城的通知付清了房款,服装城凭什么不按协议交房,凭什么告购房者?5、上海服装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未领出,却提前领出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作为售房、贷款的诈骗工具,这是政府部门滥用职权。6、上海服装城仗着有钱、有房,勾结金山区人民法院某些法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真相,对购房者进行恶意诉讼,并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剥夺购房者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是对法律的残踏。


Anonymous
2008-09-21, 23:5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0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恳请报社为我们小百姓伸冤,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请版主加个置顶贴或精华贴或者热门贴,谢谢!


Anonymous
2008-09-22, 20:34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1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真是可笑之极,上海服装城已经领取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还要状告购房者无房屋预售许可证。是不是服装城领导有《居民身份证》还要叫他母亲拿出《出生证》来,没有《出生证》,《身份证》就无效?


Anonymous
2008-09-23, 15:1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2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实施,对于民众是个好消息。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Anonymous
2008-09-23, 15:1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3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10月1日起,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历时14年、前后8次审议的法律,集中了当代中国人在民法立法上的最高智慧,高举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和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大旗,是民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跟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天起,本报推出“教你用好物权法”专栏,特别约请我省最权威的物权法专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教授,帮你解读、用好物权法。 f[3

有疑问或者遇到困惑的读者可发邮件至sz@yangtse.com,我们会将这些问题进行汇总并请权威专家有针对性地回答。 f[3 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动产更值钱,与老百姓生活、工作更为密切,因此,对于确定物的归属权的不动产登记,物权法以浓墨重彩加以规范,细分起来,涉及到12项制度。今日刊登的“教你用好物权法”第一期,主要介绍其中的5项制度。f[3 通俗解释: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 f[3 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位于南京奥体中心的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确定? f[3 f[3 )]9

刘克希说,《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即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这套房屋虽然由张女士夫妇出资购买,但他们自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们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所以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就是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权(物权)人,张女士夫妇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共有权利人。 f[3当然,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购的不动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特别规定。 f[3

统一登记制度 通俗解释: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 刘克希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部门登记”、“分散登记”。例如某公民买了一套住宅,要进行登记,需要跑两个部门、交两套资料、交两次费、领两个证。首先要到房管部门交一套资料、交一次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然后还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一套资料、交一次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前者盖的是房产管理局的章,后者盖的是人民政府的章。如果遇到抵押,问题会更复杂。

虽然“两证合一”是必然,物权法也对此作了规定,提出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地方性法规可以本法作出规定。由于到目前为止物权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我省地方性法规亦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目前尚无法实施这一制度。这也是不动产登记涉及的12个制度中,10月1日起唯一一个暂时不能施行的制度。 f[3 9

合同与登记相区别制度 f[3 通俗解释:签了合同不登记,没用 f[3

两年前,王先生一位好友要卖房,他与朋友协商,以13万元买下。随后,王先生付给好友10万元后举家搬了进去,一住就是两年。这期间,尚欠3万元余款未付。同时,王先生也没要求朋友办理过户登记。日前,王先生突然接到好友通知,称不愿卖房了,并将王先生两年前付的10万元退还给他。目前房价翻番,其朋友以30万元价格已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王先生对此房屋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刘克希说,《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本意,此处的合同效力仅仅是指债权效力,而不是物权效力。”这里特别强调,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效力。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王先生虽然跟朋友商定购房合同,而且付清了大部分房款,但由于没有办理转让登记(即过户登记),因此该房屋仍属王先生的朋友所有,其朋友仍有权处分(出卖)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王先生不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所有权),因此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其朋友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权法的实施,将有效消除产权交易中的“灰色地带”。 f[3 9

预告登记制度 f[3通俗解释:防止期房“一房多卖”

周小姐2006年5月在南京一新楼盘买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后,开发商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房。日前周小姐再次去交涉时,发现开发商已擅自将该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售楼小姐,而且合同已经备案、。

刘克希说,物权法设立的预告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可以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维护购房者权益。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后面的买卖不能算数。 f[3

10月1日起,购房人和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要记着按照合同约定先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然后再进行产权登记。只要购房人办理了预告登记,卖房人如果再将该房另外出售给他人,这“另外出售”就不可能 f[3

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该房只能卖给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其他任何人不可能再取得此房的产权。(提醒:从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务必进行不动产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f[3 www.pianshu.ne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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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件收费制度 f[通俗解释:43平方米房和200平方米房收费同样 f[3

刘克希说,10月1日后,不动产登记按件收取费用,而不因不动产面积多少、体积大小、价值高低而有所不同。例如,某公民一套43平方米的住房和另一公民200平方米的住房,虽然面积、价值相差数倍,但他们交付的不动产登记费用是相同的。此外,住房还能以幢、院为“件”进行登记。他同时指出,物权法实施后,无论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收费的规定是否已经出台,凡是违反物权法这一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法,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据了解,目前南京已经实施了按件收费,商品房买卖每件收费80元。■名词解释 f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由于“物”的归属和利用会受到侵害,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物权法将给予保护,因此由“归属”和“利用”还引申出“保护”,也受物权法调整。 f[3 )]9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法定权利。



Anonymous
2008-09-23, 15:35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4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买房5年多,还没有交付房。


Anonymous
2008-09-23, 15:43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5楼

Re: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购房受骗,还遭开发商诬告

遇到这样的事情真的是疯掉的
现在的房产开发商利益驱动
官商勾结到了无视法律的地步
大家要联合起来
勇于斗争
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想你们一起购买房子的户主应该有个人前头
联合起来
一起壮告开发商
真正维护你们自己的利益
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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