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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发起时间: 2008-03-27 22:33
Anonymous
2008-03-27, 22:33     IP 地址: 已记录     第91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原来是一个超级大广告啊,林记者,好创意啊。大家都看到你的招牌了。


Anonymous
2008-03-27, 22:38     IP 地址: 已记录     第92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答案一公布警察、法官、记者、震耳都不见了,这出戏的导演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且大家讨论得如此激烈,而楼主从未露面,导演,有点假了吧。


Anonymous
2008-03-27, 22:5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93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将不学无术、欺骗大家伙感情的震耳抓捕归案。不知道这算不算自诉案件。



fzblyd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8-7 17:41:24 法治报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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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0:05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94楼

今天中午11时39分接到受害人短信:刑队已经立案!
短信全文如下:

林记者你好!我刚接到刑队姓Z的电话。他们说参照别的多事卡诈骗,转到灵山路800号,经侦刑队。


上面是短信的原文,除了姓名用字母代替外,其他的只字未改。有谁不相信的,请自行向114查询到刑队的电话后询问。

用事实说话,这是我一贯的风格!

尊重事实,是做人最起码应具备的素质。

我是解放报业集团上海法治报记者林宇丹。我在这里建立了我的工作博客,在那里摘录了我做的调查报道,其中有不少是报纸上看不到的报道原稿,欢迎大家浏览和评论,也希望能得到你们多多的报料!

请点击进入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nyudan


zefkzefk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7-6 20:52:32 振耳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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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0:53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95楼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无知+无耻的人,以后我就简称你为双无同志了。

双无同志,你说的刑讼法,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你
认字,但却不懂字的含义。


刑诉法规范的是司法部门的法律诉讼行为,公安机关是行政部门,不是司法部门,他们没有司法诉讼执法权,他们只有行政执法权。你不是当“法官”当出痴呆症就是当“警察”当出呆傻症,还上来教训我,不怕被人耻笑吗?看你可怜,我再说得明白点:诉讼就是打官司,明白吗?!你连诉讼都不懂是怎么回事,以后你打官司打到公安局去,别怪你的警察会骂你白痴哦!



zefkzefk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7-6 20:52:32 振耳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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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0:58     IP 地址: 已记录 报告     第96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双无同志,你说的刑诉法其第18条中的规定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诉的刑案和公诉刑案都是刑事案件,你这个“中院刑庭的法官”居然自行就把刑事自诉案件不当刑事案件了,试问你哪根胡葱“法官”,居然妄想篡改法律?!

对法理的误解是可以理解的无知,但胡乱套用法律来充专家,那的确是非常无耻的!


Anonymous
2008-03-28, 01:0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97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太好了!为何不早点上来公布这个事实呀?警察法官警犬们,你们再不服就去咬立案的刑队吧,咬不过瘾再去咬全国各地为这样案子立案的所有警察法官,总之别再在这里乱吠了!


Anonymous
2008-03-28, 01:07     IP 地址: 已记录     第98楼

Re: 10000万多元钱被他人取走,警方说不能立案?????????????

双无同志是自虐狂,每天送上门来挨骂,有人耻笑他,他当赞歌来欣赏。还怕没人骂他,不辞辛苦地到处搜索法律为人提供耻笑他的材料。上海一、二中院的院长要是看到双无同志自称是“中院刑庭的法官”的,会叫法警一枪毙了“警察”和“法官”的,那时双无就成了双亡了,本帖就和谐了,本站就和谐,社会也和谐。



Anonymous
2008-03-28, 01:1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99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以下是引用振耳发聩在2008-3-28 0:53的发言:
无知+无耻的人,以后我就简称你为双无同志了。

双无同志,你说的刑讼法,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你
认字,但却不懂字的含义。


刑诉法规范的是司法部门的法律诉讼行为,公安机关是行政部门,不是司法部门,他们没有司法诉讼执法权,他们只有行政执法权。你不是当“法官”当出痴呆症就是当“警察”当出呆傻症,还上来教训我,不怕被人耻笑吗?看你可怜,我再说得明白点:诉讼就是打官司,明白吗?!你连诉讼都不懂是怎么回事,以后你打官司打到公安局去,别怪你的警察会骂你白痴哦!


  人说无知者无畏,这年头,无畏的人是越来越少,倒是无知者无耻的人越来越多起来。


Anonymous
2008-03-28, 01:14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00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以下是引用振耳发聩在2008-3-28 0:58的发言:
 

双无同志,你说的刑诉法其第18条中的规定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诉的刑案和公诉刑案都是刑事案件,你这个“中院刑庭的法官”居然自行就把刑事自诉案件不当刑事案件了,试问你哪根胡葱“法官”,居然妄想篡改法律?!

对法理的误解是可以理解的无知,但胡乱套用法律来充专家,那的确是非常无耻的!

  是啊,我也在纳闷呢,这位“警察法官”在看刑事案件时,怎么就没想到刑事自诉案件也是刑事案件呢?
可能是精力都花在了无耻上,脑汁不够循环了。也可能是昨晚被骂得七晕八素气血攻心脑中风了。
这叫搬石头砸自己脚---活该挨砸!


Anonymous
2008-03-28, 01:21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01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前面有人不断在提醒无双同志,即便是自诉的刑案,甚至是构不上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都应该按治安案件进行立案。
我也没搞明白无双同志为何脑瓜就是拧得加牢,打死不回头,死都要搬石头砸人,结果体力不支,砸伤了自己。
究其原因,是因为不是为探讨事物而来,而是为嫉恨振耳发聩,报复他来的。
心术不正的人,身子也一定是歪的,身子都站不直的,哪堪一击!


Anonymous
2008-03-28, 01:33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02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以下是引用振耳发聩在2008-3-28 0:58的发言:
 

双无同志,你说的刑诉法其第18条中的规定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诉的刑案和公诉刑案都是刑事案件,你这个“中院刑庭的法官”居然自行就把刑事自诉案件不当刑事案件了,试问你哪根胡葱“法官”,居然妄想篡改法律?!

对法理的误解是可以理解的无知,但胡乱套用法律来充专家,那的确是非常无耻的!

  是啊,这不恰恰证明了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案件都被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吗?

这位法官,我也开始怀疑你是不是法官了,你仅第一帖,就讽刺挖苦他人,素质劣得不像个法官,法律专业水平又如此的,这些都算了,可为何还要这么犯地在这里招人耻笑?

我们老百姓不能容忍有恶烂贱的警察,司法界也不能容忍恶烂贱的法官,看来,你才是人人喊打的过街的老鼠!

你不过是一只恶烂贱的老鼠而已,现形吧,不要再装什么警察法官了,没得以后被警察法官看到也打你餐饱!


Anonymous
2008-03-28, 01:36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03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真要感谢无知、无畏、无耻的恶烂贱同志,为本帖破本版跟帖数历史记录而献身!


Anonymous
2008-03-28, 01:40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04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恶烂贱,我第二次劝你:走吧,有多远逃多远,永远不要再回来了!你不是人家的对手,你早就应该认识到人家半根脚毛你都搬不动的。

振耳发聩,人家与你的力量相差得太悬殊,你就得理让让他,穷寇莫追,他要是还没有脑中风脑水肿或痴呆的,就一定不会再主动对你寻衅滋事了。


Anonymous
2008-03-28, 01:45     IP 地址: 已记录     第105楼

Re: 我可以理解有人无知,但不能原谅无知+无耻的人!
刑诉法不是你的遮羞布,你硬要扯这张虎皮的遮羞的,振耳发聩会把你扒个精光让你在法律的阳光下裸晒成“三无牌”苦瓜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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