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富生 |
1. 控告广州75731部队勾结交警造假案.包庇肇事杀人罪犯.嫁祸陷害冤死的优秀士兵李震.迫害家长的罪行 [2008年8月29日]
尊敬的首长:您好:
控告广州75731部队勾结交警造假案.包庇肇事杀人罪犯.嫁祸陷害冤死的优秀士兵李震.迫害家长的罪行
2005年1月28日我们的独生儿子警卫班长李震执行任务时,被本部汽车撞死在军营院内的冤案已三年多了,为何不给家长任何书面答复?75731部队(大队长)宫照勇.(原政委)周智为首的“领导干部”为逃避责任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装备肇事杀人罪犯、经周秘谋划勾结交警白云一大队刘板源等人、违法介入勘查处理,歪曲并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交警出具谎唐错误的(穗公交白一认字【2005】第B000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伪证,将军营内装备肇事撞死人的责任刑事案件、故意编造成交通“单方事故”全部责任嫁祸含冤牺牲的优秀士兵李震,隐瞒罪恶包屁杀人犯.陷害无故。不择手段徇私枉法掩盖真相,有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请上级首长重视此案。
尊敬的领导:部队发给泰安报社的报导:李震在执行勤务中光荣牺牲。部队党委在李震的生平事迹中写明:李震不幸英勇牺牲,在他短暂的24年的人生旅程中,用满腔的报国热情,为自己的军旅生睚绘制了一幅弄墨重彩的画卷,用年轻的生命谱写了一曲新时期革命军人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壮丽篇章。是新时期革命战士学习的榜样、是新形势下共产党员的先进典范、是用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楷模。经我们调查证明:是领导派李震替保管班开叉车、干份外工作、被司机驾东风140汽车无故撞死的、也是为保护国家财产.替保管班的战友牺牲的。这样的优秀战士牺牲后被宫照勇、周智等栽脏陷害成负全部责任?他们自认为造谣千边就是真理、死人口里无对证、隐瞒罪恶包屁杀人犯、逃避法侓责任保住坞纱、踏着战士的鲜血升官发财消遥法外.能行吗?重点提出事实如下:
一、周智上报材料“操作不当,车速过快”和交警出具的(穗公交白一认字【2005】第B000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是嫁祸陷害李震的罪证。
1、叉车最高设计时速只有20公里,徐庆伟在前车速不足10公里,李震在后能达29、2公里以上的车速吗?什么原因造成李震超过设计时速,导至李震刹车20多米刹不住叉车,被撞左侧翻后连人带又 撞出9米远?叉车被撞后的新痕迹交警记录在案?为何都说不清楚不答复?
2、部队现场图:李震直线刹车印12米、侧划印7米。(案发后检验叉车技术性能良好,两次试车在两米内都能刹住车。)交警现场图:李震直线刹车印9、8米、侧划印10、5米。为什么李震20余米刹不住车、如何造成的?
3、更可气的是29、2的车速不是李震的刹车印痕迹计算的?经调查证实:交警现场图7、6米=29、2公里,与案件无连系,叉车只有两轮制动,编造记录上三条刹车印?是交警遍造上强加于李震的。他们为何不按李震的刹车印计算车速?
4、接警表证实:110接警是05年1月28日上午10点25分49秒。 可白云交警刘板源一伙出具的材料却是;接警8点20分、开始勘查现场8点35分、勘察结束8点55分?他们编造的假时间是一致的?
二、宫照勇一伙勾结交警违法介入此案造假、教索指示下属违法犯罪、编造谎言假相威胁、欺骗、愚弄、迫害家长的行为如下:
1、为毁尸灭迹掩盖罪恶不择手段:案发当天违犯政策,不经当地政府直接电话通知家长,谎称“李震住院”。1月29日晚把我们接入困住在京华酒店,周智、宫照勇等轮翻上阵、只口术不给任何材料、一人一个说法胡编乱造、给李震造上很多责任威胁家长,不让见孩子遗体.查看案发现场、至今不让见、认孩子遗体?胡说“胡锦涛的兵不如毛泽东的兵,真相大白了、我们领导当不成官了、你们也得不到实惠了、追查谁的责任没什么意义、不要再追来追去弄成两败具伤了。李震命短让家长任命?李震被当场砸死、叉车护架压住头部。只要同意遗体告别开追悼会后、有什么困难尽管提等等”。急予处理李震尸体?他们为掩盖罪恶、把肇事司机和汽车调走。
2、为讨要材料.了解独生儿子死因,我夫妇分别向周智.牟东下跪,他们不提供有关造成李震牺牲的任何材料?2月22日地方政府领导到部队后才接我们到部队招待所住,下午他们派陈定荣(政治处主任)带人闯入强行于家长订协议处理李震尸体?我们提出疑问时.陈定荣拍着桌子威胁说“部队要打台湾李震的事没人管了------”把我哥气病(脑中风)住沙河医院花费6千多元,他们至今不管?
3、宫照勇编造1月28日李富生委托殡仪馆运入李震尸体并保存,利用催办通知并索使殡仪馆多次电话、信件威胁、逼迫家长处理李震尸体.灭迹?逼家长给部队打借条借钱、来支付殡仪馆的欠费?并勾结交警多次来信、来电、催促处理孩子遗体毁灭罪证。用南方医院急外科的诊断书作死亡证明愚弄家长? 4、05年4月.直工部保卫处长傅光明带我们家人到广州调查,有傅光明、张凯组成的二人工作组?经调查证实:交警出具的材料都是假的,傅光明说“交警的不可信了、部队的不起法律效力、我汇报就说李震没有责任、你就是违心地接受下来以后还可以再告吗、我走了以后就没人管了、你就是告到胡锦涛那里.还是我来处理、凡是领导不会亲自来调查处理、只是听汇报,不管对错我们有交警的认定------”。宫照勇一伙勾结交警造假案,傅光明、张凯是非常清处的,可他们不是依法查案、却袒护包屁犯罪行为?
5、05年7月,毁尸灭迹毁灭证据的阴谋未得成,宫照勇一伙便派宾飞、陈远鸿将诽谤.污告家长的黑材料.专程送到泰安市有关部门,无中生有捏造遥言污蔑家长、破坏我们的名誉? 8月5日,我和弟弟到广州有关部门反眏问题,住入部队招待所,陈远鸿派姓何(霍)的士官穿便衣跟踪监视我们、23日再次跟踪被发现后,陈远鸿带另两名军人和小何上马路栏路欧打我兄弟俩,并打伤我弟弟的脸部(缝合三公分血口 ).报警他们摔坏我的手机,傅光明到现场看到我弟弟正在缝伤口、给支付部分治疗药费、吴华顺 (站长)给修的手机.报的药费。打伤家长部队至今不处理?(有报警单血衣.照片诊断书为证)。我们回家后、怕家长进京上访告状、他们多次给泰安有关部门来信发函造谣、企图让地方政府阻止家长进京上访?
6、75731部队领导多次忽悠家长? 07年9月27日下午,在泰安市政府组织的协调工作组会上,政委万建民在会上说“把交警的摘出来.不要再折腾了.部队的问题都是以前发生的、李震没有任何责任.都是部队的责任------等”。泰安工作组李局长说“你们回去根据家长提出的问题,依组织名益写好书面答复和口头承略.盖上公章给工作组传真过来”,万政委同意回去后办理.走后无回音? 08年7月直工部保卫处丁江涛处长和张凯来泰安,见面后问我们怎么办?四年了他们没有任何处理意见也未调查清楚?只说具体情况还不很了解,又一次听了我们反眏的问题,并向我们要了部队、交警提供给我们的部分材料、听了录音证据,丁处长说“回去调查后再给答复”张凯不是很清楚吗?近四年来,他们每次来都说回去汇报、调查,事实他们早已非常清楚,就是不敢说实话、讲事实真相?一直是口是心非出尔反尔、只用嘴忽悠不敢出书面材料,使冤假错案一拖再拖、继续包屁隐瞒罪恶?事实真相是掩盖不住的。
我们要求:1、李震是否砸死的?做法医鉴定。
2、对交警出具的材料、认定责任做司法鉴定。
3、部队、交警必须书面答复我们提出的所有问题。
尊敬的领导,我们揭穿并控告75731部队宫照勇等人,勾结交警故意编造冤假错案的渎职犯罪行为,人命关天,请在百忙中过问此案,查办罪犯,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还我儿李震的清白,早一天让我们见到孩子遗体,让李震入土为安。
此致
敬礼
控告申诉人:含冤牺牲战士李震的父亲:李富生
母亲:马梅爱 全家
地址:山东泰安泰山生力源公司 电话:0538—6626076 。2008年8月2日 |
| 老驴 |
2. “量子医学“和“量子共振检测仪”是不是赵本山卖拐? [2008年8月27日]
拜读过您的报道。所谓 “量子共振检测仪”是不是赵本山卖拐?标价70万,前不久有幸见识了一下,其攻关成本无法估计,可见的成本看来也就三五万,有关公司号称资产已有两亿,正筹备上市,周老虎才拿到两万元的奖金,真是“小虎见大虎”,但几个疑团很难得到解释:
1)既称检测人体的微弱电磁场,检测杆的金属外壳恰恰把交变电磁场给屏蔽掉了,根本不可能进行微弱交变电磁场的检测。静态磁场不可能携带进一步的信息。
2) 如果手握检测杆就能检测专属某人的微弱电磁场,除非他体内各部位的微弱电磁场能在体内形成“管道”式传播,手心正好是管道的开口。但是,上百年的电磁场的理论和实验,不能得出电磁波能在人体内进行管道式传播的结论。按照电磁波的传播规律,如何区分检测人员和被检测人员“电磁场”?如何从强大的仪器的杂散辐射和空间无所不在的通信广播电磁波中,把所感兴趣的信号分离出来?
3) 核磁共振是利用氢原子核在磁场中的共振谱与其它原子核的差别,建立它的空间图像,根据空间图像来判别病因。就像X光片利用了X光对不同物质穿透力不一样,形成空间图像。“量子共振检测”字面上作了个游戏,量子理论比核子理论更“高科技”,自然“技术”比核磁共振更先进。但它的检测头并无空间识别能力。只能在时间域或频率域来识别信号。如果像“量子共振检测仪”设计者所说,是利用“频谱”结构或对特殊信号的特殊反应把“量子”信号分离出来,判别病因。那末,对于什末病应采用什末样的的特殊(激励)信号,该疾病因子其反应频谱或波形(回答)将如何,应该公开出来,以取得学术界的公认和验证。不应全在设计者的“黑箱操作”中!同上,没有专属管道,如何保证激励“发问”不被其他在场人体内的疾病”“偷听”到而“抢答”?
4) 在“量子共振检测仪的生物波传感装置”专利申请中,却强调“生物波的属性不是电磁波”,并说:“现有的传感技术均不能直接将其转换为电信号”,而“该装置仪器以其独有的特殊连接方式”实现了转换。但至今并没有人观察或捕捉到生物波。即使有,为了实现有效检测,生物波能否在人体中形成管道式传播,设计者也“忘了”给一个必须的交待。
5) 关于仪器的检测频率范围,量子效应一般涉及的频段是红外以上的光波频段。上述专利申请中只说(生物波)它的频率远高于声波,属于超高频范围”。只要一看该仪器的专利申请,就可以估计出它的检测频率高不过10兆赫芝。该仪器的许可证注明工作频率范围是21-23千赫芝,属超声波频段(声波频段一般指20赫芝-20千赫芝)。看它的探头结构,很可能所谓的“量子检测”,只不过像一般的“B超”一样,是一个超声信号发生与检测装置,检测的不过是手部肌肉和骨骼对超声的反应而已。
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不知道拿了纳税人的钱干什麽去了?是不是嫌纳税人给的钱少了? 老驴 |
| 寻求公正 |
3. 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 [2008年8月19日]
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
求助:您好!我名胡丽英,安徽黄山人,我儿曾祥志2006年4月25日在交通执法时,被一台非法营运“黑车”强行故意冲卡撞辗牺牲,我唯一的孩子为了捍卫国家交通事业献出年青而宝贵的生命,年仅23岁。这是一起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罕见的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的恶性案件。
使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性质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休宁县有关部门竟重罪轻判,对暴力执法,致我儿牺牲的凶手判刑仅2年?如此对违法者的袒护纵容就是对受害家属与广大执法人员的巨大伤害,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对这种明显与法理事实相悖的不公正判决量刑,我与丈夫从2006年5月起向县、市、省相关部门申诉,要求对该案进行复查重审,但均如泥牛入海毫无结果,寻求正义的诉求难以伸张。为此,我只得在网上泣血呼救,望尊敬的领导,睿智而正义的新闻媒体及网友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帮我这位百般无奈而无助的母亲吧!请您看在我儿已为国家献出年青生命的份上帮帮我吧!请在百度搜索写:曾祥志被撞死亡即可看到案件全过程
http://beyiogm.2006.blog.163.com/edit/网易博址 |
| cucidawan |
4. 淘宝日益壮大,淘宝危机四伏!!!! [2008年8月5日]
作为一名80后,相信很多人都熟悉淘宝,喜欢淘宝,但越来越多的人遭遇到了令人不愉快的经历----受骗,在现实社会我们可以求助公安机关,网络诈骗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想请教各位,也想请媒体能否呼吁一下,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免更多的朋友上当!!!
http://club.alipay.com/show_thread-123---6437529-.htm
http://club.alipay.com/show_thread-123---6519315-.htm
受骗网友们的遭遇,冰山一角啊!! |
| 青天之下 |
5. 你好,向您求助. [2008年7月28日]
事情是这样,我妹妹一个刚从学校毕业的小女孩社会经验少,7月26日在玩上海世纪天成的网络游戏时,突然跳出一个中奖信息,说她中了38000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然后她就和其联系,核对。她还看了他们公正信息。便信以为真。先后在那伙骗子的诱惑之下,将近15000元汇入他们的帐号。然而那些人拿到钱后却杳无音信。我妹妹自知上当受骗,痛苦万分。她立即向北京市公安局报了案,可是没有结果. 在我们共和国,竟有这样的不法分子公然在网上诈骗。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里竟然有这样的不法网站存在。这样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骗。我真的对我们国家政府部门的工作感到灰心。像这样的网站早应该以法取缔.以防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呀.
你是记者,不知道能否帮我们讨回这个公道.万分感谢!! 我的信箱是guihu_sun@163.com |
| jlse |
6. 合法天线被强拆,只为自己搭违章 [2008年7月17日]
版主:
你好,我是交城路386弄45号402的居民,我持有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有效天线电台执照,在2006年5月,经过物业允许,在本楼楼顶公共部位,经过居民的同意情况下,合法安装电台天线设施设备。根据协会规定,在应急救灾通讯中,本楼天线将可以被国家征用。在本次四川地震中,我们的天线也同样起到了非常有价值的作用。
本楼601居民孙××,于2008年1月入住,并在3月10日上海电视台晚18点新闻坊节目中,反映了所谓的“天线扰民”的不公正报道。在接下来的4个月内,上海市相关部门都给予了该居民合理回复,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但就在2008年7月3日下午,该601居民未经本人同意,未和物业告知的情况下,擅自纠集4-5名外来人员,强行拆除位于顶楼的合法天线设施设备,并造成天线设施的损坏和灭失,中断合法的通讯。
令人可愤的是,该居民在原拆基础上,擅自用水泥,砖块搭建顶层“屋上屋”,准备在小区内进行“群租”活动,全然不顾居民的反对。本人及小区内其他受到影响的居民打拆违办的电话后,他们改为晚上施工,白天休息。并且110几次到现场也拒不开门。
我想请版主能否对于此类事件进行深入报道:
1,合法的天线被强拆,这是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更何况此天线在应急救灾中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是有备案的。
2,擅自搭建违章建筑,闸北区历来都是拆违的先锋,网上都对闸北区严格执行违章搭建打击的报道进行过报道。但能否真正履行到实处,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违章1天1天的搭起来,而我们却无能为力。
3,所在地区是彭浦镇派出所,该所虽然进行了简单的了解,报案已经2周过去了,但还没有一个结论。希望能尽快了解事情的真相,把合法的给拆了,违法的却抬头了。
谢谢 |
| 青心 |
7. 求助 [2008年7月7日]
我对现在的户籍迁移制度很不满,希望能得到帮助,解决我的问题.
我的小孩快要上学了,他的户口原来在顾村,上学不方便,我想把
他的户口迁移到大场他的奶奶那里,方便上学(我们一家都住在大场我妈妈那里),就去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的同志说,必须要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这里面就有个问题,
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字,但是他已经去世了,派出所的同志说
必须先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我妈妈,然后由她同意才能迁。
我咨询了一下,要改房产证名字必须先进行继承权公证或者去法院,这要花掉
我几万块钱和几个月的时间,我只是要迁个户口方便孩子读书而已,就需要花这么大的代价
吗?我们家里没什么钱的,当初我父亲生肺癌,为了治疗几乎花光了钱,你让我为了迁个户口就要花这么多钱,你讲不讲道理。
我觉得公安局户证处在出台一条规定时,不能只考虑到自己方便管理,减少麻烦。而应该是首先看这条规定能不能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办事。你的规定一出台你们是方便了,你把所有的责任都卸掉了,可是有没有考虑到我们老百姓,为了迁个户口就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金钱来办理。无论是公证还是通过法院都是需要很多时间的,收费更是要按照标的(即房屋)的总价来收的。从我的角度来看,就是增加了我办事的难度,给我们增加了阻碍。现在国家提倡创建和谐社会,提倡为人民服务,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服务吗?
顺便说一下我的家庭情况,我的爷爷奶奶还有父亲已经去世,家里
现在只有我,我母亲,我妹妹,我妻子和一个小孩。我妈妈和我妹妹都同意小孩子迁进来,
就是派出所死都不同意,我到宝山公安局信访办去他们也说没办法,我希望您能帮我投诉一下,如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就谢谢了。
司葆青
email:sibaoqing@163.com
tel :13917100946 |
| linengcai |
8. 浦东新区司法混乱,徇情枉法,肆意践踏法律 [2008年6月29日]
法制小林
你好!
我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现在向你们求助,希望你们能为我主持公道。
这是一起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由普通邻里纠纷硬被人做成刑事案件的故事。他们经过近三年的“努力”,终于达到了他们的预期,把一个无辜的青年判了刑。这个故事里可以看到一些执行法律的人,在各自的利益驱动下怎样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的。事情经过并不复杂,他们对案件过程中的所谓“低级错误”并不忌讳,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种执法犯法的事竟会发生在法制日趋完善的上海。
案件经过:
2005.8.22上午老李在小区遭到同一小区居民杜某无故殴打,致使老李眼睛等多处受伤。老李即到浦东新区东明派出所报案,杜某后被民警寻获带到警署。老李受到的伤害经医院治疗并出具了“验伤通知单”。杜某在事实面前表示,愿意向老李赔礼道歉,但在调解医疗费及物损的赔偿金额时,杜某以无工作为由尽耍无赖。办案民警沈某在办案过程中只顾自己玩弄手机,根本无心也无意对双方做工作,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而民警沈某却说他没有办法了。事后老李要求民警沈某去核实杜某行凶打人时的证人时,沈某即以种种理由推诿,一直没有去找证人了解经过,而以杜某已经同意赔礼道歉为由说明案件责任已明。对杜某行凶打人警署没有任何处理意见。事情不了了之。
在此情况下老李无奈求助法律援助窗口,有专家指出这是警署不负责任,老李可以要求警署再次调解,再调解不成可以准备打官司。在老李的再三要求下,沈某警官安排于9.14日上午10在东明派出所再次调解。当天老李因为血压高由儿子(小李)陪同到警署,沈某见状要求小李陪其父一起参加调解。10时老李及儿子(小李)、杜某、沈某来到调解室,各坐在桌子的二边,杜某一会儿说要录音,一会儿又要老李下保证,沈某也明知杜某在故意寻衅,双方剑拔弩张时沈某却擅自离开调解现场到外面打电话,导致小李与杜某发生扭打(整个扭打过程不到半分钟)。双方都有损伤。沈某见状知道自己责任难却(要求小李参加、擅离现场),为了推却责任他任意编造事实,将冲突责任完全推到小李身上。此后在派出所原杨姓副所长的授意下一系列的事情发生了。事发后只让杜某去医院检查,不让小李接受治疗,把小李拘押在派出所直到当晚11时宣布对小李行政拘留,警车押小李去拘留所,但行政拘留的决定被浦东公安分局拒批,并且指示:邻里纠纷协调解决。警车把小李送还。杨姓副所长闻此大怒,认为上面丢了他的面子,他公开扬言要对小李更严厉的处罚。
从2005年12月16日开始警署就安排杜某作伤势鉴定,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杜某的伤势只构成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但杨姓副所长不甘心,让杜某取出存档的“验伤通知单”进行内容篡改,(该验伤通知单开具的日期是8.22上午8点,不是9.14日的验伤通知单,经涂改后用于9.14日)连同一起篡改的病历册又送另一家鉴定机构。在第二家鉴定机构还未有鉴定结论时,浦东公安分局十六大队刑侦支队在2006.4.2早于第二家鉴定机构半个月开具了“轻伤通知书”,在此情况下第二家鉴定机构才在半月后2006.4.17日通知东明派出所作出了轻伤的结论。(但报告的日期是编成2006.3.31)。从2005.9.14到2006.4.17东明派出所经过种种努力终于达到了他们的整人目的,他们可以二次送检都不通知当事人,送检的材料经过他们篡改后,不让当事人质证送检的材料,他们已经大胆地将法律踩在脚下。
2006.4.18杜某去浦东新区十六大队刑侦支队报案。4.25日刑侦支队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为了加重对小李的处罚,派出所竟将杜某与其他人斗殴的伤势鉴定内容也作为小李的罪证一起移送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办案人员张某在长达200多天的时间里,既不对情况核实也不对材料甄别,更无视小李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求,在连小李的户籍都没有搞清的情况下,随意编造了小李的户籍,会同与小李无关的材料上报浦东检察院。
浦东检察院在接案后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了本案,但刑侦支队再次送来后,浦东检察院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据此提起公诉。令人惊讶的是浦东检察院的起诉书里依然把杜某与他人斗殴的材料作为起诉小李的证据。法庭上代理检察员读出这些内容时连她也极为尴尬。
派出所、公安局、检察院敢于把这种“低级错误”公开化不是疏忽而是故意。
浦东法院在明知有二份不同结论报告情况下,只采信轻伤结论,多次拒绝小李要求法院重新鉴定的请求,不顾办案“疑罪从轻”的原则,为了保证检察院起诉的正确率,将案子拖了300多天以后,进行了宣判。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时竟没有事先将民事诉状送达给小李,小李是在一无辩护律师二无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听法官宣判的。
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依法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以检察院不肯撤诉为由维持了原判(管制一年、赔偿5万3千元)。
尊敬的编辑(导),我是一个平民百姓,一贯遵纪守法,小李在学校在单位都是一个表现良好的青年,在单位是入党的积极分子。我们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我们只求过平静的生活,我没有能力把这个事情表述的更完整、更系统、更专业一点,但是执法部门没有公平公正的执法是显而易见的。
东明派出所对杜某殴打老李的事至今还推诿,谁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有正义感的人们是很清楚的。我把这个案子的材料报送你们,不知你们面对上海的公、检、法权威你们能帮助我吗?一个平民百姓要维权是多么的难!我非常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和指点,我愿意提供有关本案的详细资料。谢谢你们!
我的联系方式: 李能才 男 55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林路1466弄65号301室
邮编:200123
电话:021-50830307 手机:13611994923
e-Mail:linengcai@163.com |
| 多灾多难 |
9. 请帮助我 [2008年6月16日]
你好小林,弘杨正义的记者,我是杨浦区长阳路平凉街道居民,前2天去区政府求困帮助,被区政府官员毒打,现卧床疗伤,派出所和街道名知谁是凶手,但就是置之不理,不传呼打人者更不处理.打人者居然还是每天大摇大摆地在百姓面前作威作福.群众义愤填膺,个个都愿意做证,并集体聚集到区政府门口申讨打人凶手.有人拍照却被警察夺去后删除并接受教训.区政府一个电话用警察驱赶居民后就不闻不问.百姓有怨,申诉无门.难道真得只有忍气吞声或者死路一条吗?和谐社会,法制只是对付老百姓的吗,帮帮我们吧,正义的记者,请为我们伸张正义.哪怕是来过问一下,我们都会感激你!我的联系电话:65869874 周伟霞 长阳路640弄60号 邮箱:yiqijinbu@citiz.net |
| 卢绍卿 |
10. 您好! [2008年4月22日]
诚邀来我博客看看,谢谢! |
| 李姨 |
11. 如此判决,谁还敢相信司法公正 [2008年4月22日]
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请关注一场正义和邪恶的较量
我和丈夫原在外地工作,独生儿子从一岁起一直在上海和爷爷奶奶生活,我的丈夫曾是广州经济开发区优秀党员,由于积劳成疾,于2004年8月做了肝移植手术,提前退休,我本人于2006年7月退休,2007年9月离开工作岗位,和丈夫一起回上海投奔在上海某大学工作的独生子,想园一个三十年的团圆梦。
2007年9月,我先生在杨浦区莱茵半岛花园物色了四套欲出售的复式房屋,经过比较,我们最终选定了该小区27号102房。2007年9月22日,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24岁的魏某签订了向她购买该房间的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该套房屋交易价格为260万元,对方称因国庆节、元旦、春节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希望我们尽早支付房款,于是我们约定10月30日前我先向对方支付现金130万元(含定金30万元),2007年10月30日办理房产交易时支付余下的1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在协商具体交易事项时,魏某的母亲吴某某到我家来,问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否出售,我们说,也准备出售,这时吴某某就要求将我儿子欲出售的上海营口路789弄(下简称佳泰)的住房卖给她,于是,我儿子同意以130万元(含定金10万元)的价格将92平方米的佳泰住房卖给吴某某,也是10月30日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吴某某说她买我们的房子是给她的公公婆婆住的,希望我们早点搬过去住,把房间给她空出来,于是,双方约定2007年10月30日前她把莱茵的房子交给我装修和居住,我在10月30日办理过户的当天将佳泰交给她。10月4日吴某某将莱茵的房子和我进行了口头交接,我按照约定支付了对方房款,简单装修后,我于10月28日搬入莱茵居住。10月29日对方说要晚几天交易,我表示,我们已经入住了,不能晚,10月30日,我和儿子按合同约定前去中介公司准备一起去交易中心交易,但对方并未前来,房产正式的交易手续因此无法办理。当晚,我去对方家里交涉,才被告知,他们贷款没有依约偿还,此后,我一直在主动于对方协商解决方法 |